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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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 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 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

2、年度或者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从事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二章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界定第 四 条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是 指 为 获 得 科 学 与 技 术 (不 包 括 人 文 社会 科 学 )新 知 识 ,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 ,或 实 质 性 改 进 技 术 、产 品(服 务 )而 持 续 进 行 的 具 有 明 确 目 标 的 活 动 。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 ,或 实

3、质 性 改 进 技 术 、产 品 (服 务 ),是 指企 业 在 技 术 、产 品 (服 务 )方 面 的 创 新 取 得 了 有 价 值 的 进 步 ,对 本 地 区 相2关 行 业 的 技 术 进 步 具 有 推 动 作 用 ,不 包 括 企 业 从 事 的 常 规 性 升 级 或 对 某项 科 研 成 果 直 接 应 用 等 活 动 (如 直 接 采 用 新 的 工 艺 、材 料 、装 置 、产 品 、服 务 或 知 识 等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包 括 :自 主 研 究 开 发 、委 托 研 究 开 发 、联 合研 究 开 发 等 类 型 。第 五 条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4、 活 动 是 指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在 结 构 、材 质 、工 艺等 方 面 比 原 有 产 品 有 明 显 改 进 ,显 著 提 高 产 品 性 能 或 扩 大 产 品 的 使 用 功能 以 及 采 用 新 技 术 原 理 、新 设 计 构 思 研 制 的 新 产 品 。第六条 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路线、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应用的工艺。第七条 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创新并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创新发展的技术

5、;技术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对原有技术进行重大改进的技术。第八条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是指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比原技术在性能、方法、品质等方面有明显改进,更具竞争力的新技术。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前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范围第九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鼓励类产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 鼓励类产业、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 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6、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明确的文化产业 支撑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3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范围,经企业申报有关科技部门鉴定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事前备案,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申报加计扣除。第 十 条 对 企 业 共 同 合 作 开 发 的 项 目 ,凡 符 合 加 计 扣 除 范 围 和 条 件的 ,由 合 作 各 方 就 自 身 承 担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分 别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加 计 扣 除 。第十一条 对企 业委托给外单位进

7、行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与企业研究开发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入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研究开发不属于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围:(一)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

8、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六)其他非技术创新活动。4第四章 研究开发项目审核鉴定的程序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十三条规定,凡在宁夏境内从事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均实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制度。第十六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9、经公司决策层确认后,应于每年的 1 月、7 月末向有关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鉴定,经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有关产业鼓励类的研发项目做出鉴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报办理加计扣除的备案资料,对研究开发项目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本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申报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自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 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

10、核备案表(见附件 2)。3、自主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二) 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须报送下列材料: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 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 2)。53、合 作 研 究 开 发 专 门 机 构 或 项 目 组 的 编 制 情 况 和 专 业 人 员 名 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5、分项目提供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三)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学校

11、、研发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开发的项目,须报送下列材料: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 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 2)。3、委 托 研 究 开 发 专 门 机 构 或 项 目 组 的 编 制 情 况 和 专 业 人 员 名 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5、分项目提供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费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审核,应于受理鉴定申请后的 60 日内审核完毕,并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

12、意见,供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在确认研发项目时参考。第十九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项目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制: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报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审核鉴定;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 5001000 万元的,报经市级科学技术局审核鉴定;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 500 万元以下的,报经县(区)级科学技术局审核鉴定。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用专户归集的会计核算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归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 3 的规定项目,准确填写申报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6第二十一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

13、研究开 发费用” 二级科目,在 “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专设“ 研发支出” 科目,在研 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 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 发项目和 费用种类分别核算。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第 二 十 三 条 企 业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进 行 多 个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的 ,应按 照 不 同 开 发 项 目 分 别 归 集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额 ,分 项

14、申 报 可 加 计 扣 除 的 应纳 税 所 得 额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 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按 照 该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在税 前 摊 销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摊 销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10 年 。第六章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5、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的 4 月 3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 1)7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二)分项目提供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见附件 2)。(三)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见附件 3)。(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五)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

16、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六)委托、合作开发项目的,分项目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协议。(七)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研发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按相关政策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第 37 行“税 务机关审核确认金 额” ,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 10 行,年终汇算清缴时依法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第 二 十 八 条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部 分 已 形 成 企 业 年 度 亏 损 的 ,可 以 用 以 后 年 度 所 得 弥 补 ,但 结 转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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