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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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2 摘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和违律婚断离等制度,形成于唐代,是礼法融合的产物。国家通过多种手段调整离婚,形成以七出为基础、义绝为手段、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的体系,具有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的特点。离婚制度的体系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极具域外影响力。同时反映出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神,在离婚这一关系家庭与家族关系的问题上又不是绝对,而是从社会生活出发,采取夫权与均衡男女关系的原则,形成中国传统离婚制度的民族特色与法律特质。关键词 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兼顾与衡平作者 郭成伟

2、(1946 ),男,辽宁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史。崔兰琴(1970 ),女,河南新乡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郭成伟 崔兰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等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该离婚体系以七出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和违律为婚断离为补充,体现出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合一的完整体系。四种离婚制度的结合充分体现制度的综合性与兼顾性的法律特质,这种离婚法制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状况,极具典型性,对周边子法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以七出为基础在古代的几种离婚制度中,七出是较早出

3、现的,又被称作七去,这不仅构成了离婚制度的基本内容,而且也奠定了古代离婚的基本语境。因此,古代离婚最初并不叫离婚,而是被称作“出”、“弃”、“休”等。以男方单方面休妻为主的七出离婚制度,构成了古代离婚制度的基础。在目前可考的文献史料中,较为详细记载七出的是大戴礼记本命。最初的称呼为“七去”,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另外,何休在为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做注时也论及该制度,他使用的名称为“七弃”,具体的

4、用语和次序与大戴礼记亦略微有所不同。“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也。无子弃,绝世也;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背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9 3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周礼天官九嫔。至于恶疾的具体内容,说法不一。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注:“恶疾谓、聋、疠、秃、跛、伛。”也包括某些恶性传染病。此“疠”病包括麻风病之类传染病,如云梦秦简:“今甲病,问申何以论?当迁疠所。”淮南子“恶疾”指“消”疾而言。“消即现代医学所说的糖尿病,当时是很难治的病症。为政九要曰:“恶疾,体臭者。”不可奉宗庙也。”孔子家语本命解仪礼疏所列各项亦与此相同,只是名称又改为“七

5、去”而已。可见,七出作为一种离婚制度至少在汉代已经普遍实行。子妇只要存在不顺从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以及盗窃等七种情形,皆属休弃之列,夫家可以理所当然地行使出妻之权,舆论也不会对此有所指责。在复杂多变的家庭生活中,礼经为什么单单列举这七种情况作为休妻的条件呢?礼经对此的解释较为相似:第一,不顺父母去。对于子媳来说,不顺从父母就是“逆德”、“背德”,也就是不具有妇德。班超的女诫中也曾提及妇女有四行,“女有四行,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妇德是其中重要的一行。据周礼记载,官方设有专门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以教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郑玄注:“妇德谓贞顺,妇言为辞令,妇

6、容为婉娩,妇功为丝。”何为“妇德”?班昭的定义为“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既然贞专顺从是妇德的核心,那么不顺从父母肯定就是背德之行。第二,无子去。妇女嫁为人妻,首要的功能就是传宗接代,履行生育职能。如果不能生出儿子,就是断绝了夫家的香火传承、血脉延续,妇女不得不担起“无子”的“罪名”,夫家进行出妻被视为当然之举。第三,淫去。妇女淫乱,就无法保证夫家血脉的纯正,有乱族之嫌,不能为夫家所容。第四,妒去。虽然古代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但不排除纳妾。嫉妒之妇,无法容忍丈夫纳妾、嫖娼等不忠行为,从而引起冲突,滋生矛盾,家庭无法和睦相处,故而妒妇在休弃之列。第五,有恶疾去。恶疾是指

7、较为严重的疾病,特别是麻风病之类的传染病。考虑到祖先不食不洁之物,有恶疾的妇女是不能和丈夫一同参与祭祀活动。“不可与共粢盛也”和“不可奉宗庙也”都属此意。第六,口多言去。沉默是金,言多必失,而女子多言,更易无事生非。总而言之,多言的长舌之妇,会离异亲情。第七,盗窃去。妇女私自拥有夫家的财产,就被视为盗窃,违反了同居共财的大义。从礼经对七出缘由的解释来看,其核心贯穿的是礼制的基本精神。礼是七出的根本,七出是礼制的表象化,因此顺从父母、贞专有子、寡言不妒、不有私货等等,是礼教对已为人妇的女性设定的规范。具体来说,保有妇德,贞专顺从,孝敬舅姑,是礼对女性的基本要求。礼记内则也有规定,“妇事舅姑,如事

8、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笄总,衣绅,左佩纷、刀砺、小、金燧,右佩箴、管、线、纩,施,大,木燧,衿缨綦屦,以适父母舅姑之所。及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疾痛苛痒,而敬抑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进盥,少者奉盘,长者奉水,请沃盥。盥卒,授巾。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从鸡叫头遍开始,媳妇就要起床梳理,带上各种服务用具到公婆处侍候盥洗、用饭,做到恭敬、温和,色柔、气怡,唯公婆的意志是从,“子妇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若饮食之,虽不耆,必尝而待。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加之事,人代之,己虽弗欲,姑与之而姑使之,而后复之。”即使公婆有过失也必须低声下气,轻柔劝谏,时刻不违孝敬中

9、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4 礼记昏义。诗大雅瞻。礼记内则。汉书孔光传。的原则,“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舅姑没有命令,媳妇不敢退居私室休息,儿媳的去留命运取决于舅姑而非儿子,“子妇有勤劳之事,虽甚爱之,姑纵之,而宁数休之。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成妇的责任主要在于照顾舅姑、丈夫等家人的衣食起居。结婚生子是礼制对婚姻的基本要求。按照礼制的定义,婚姻的功能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

10、后世也”。而无论上祭祖宗,还是下传子孙,都需要男性继承人来完成。毫无疑问,无子婚姻肯定有悖于礼制的要求。寡言不妒是礼教中的理想女性的形象。“妇有长舌,维厉之阶。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至于恶疾去妇的原因,礼经则纯粹从宗祖祭祀的角度考虑。盗窃也是因为子媳此举有违礼制的要求,“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子妇任意拥有或处分家庭财产被看成盗窃。七出之礼引入法律,据目前史料考证,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及疏议有曰:“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

11、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由此可见,唐律在维护夫权的前提下,考虑到伦常礼教的要求,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实施了兼顾的原则,即在七出之后,又规定了“三不去”,从而使该离则离,不该离则采取和的方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这项补充规定又表明,三不去同样是相对的,即有恶疾和犯奸行为的妇女是不包括在内的。中国古代法定离婚制度以七出为出发点,说明法定离婚制度是建筑在伦理道德的基础上。伦理道德是七出的基础,婚姻以道德为支撑形成国家本位,忠孝廉耻等观念得以强

12、化,七出最早体现为家族伦理的礼治精神,同时也反映出传统离婚制度兼顾妇女利益的精神。二、以义绝为手段七出是离婚制度的基础,义绝则为解决婚姻双方冲突的手段。正所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义绝是中国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一旦婚姻中出现了伤害夫妇之义的行为,诸如夫妻一方对对方亲属实施侵害或双方亲属之间发生侵害行为,就意味着夫妇之义已经断绝,婚姻就应该解体,即夫妻必须离婚。一旦出现法律所列举的义绝情况,当事人不主动离婚的话,国家权力就会及时进行干预,强制离婚。即便此时夫妻关系还在维持,甚至夫妻关系还很恩爱,但由于“义”被破坏了,支持婚姻的条件或纽带不存在了,那么这婚姻就要解除了。否则,法律要追究当事人的刑

13、事责任。并且一旦判决离婚,以后再不能结合。义绝作为一种观念起源于何时已经无法考证,从汉代流传的“有义则和,无义则离”来看,至少义绝在汉代已经被广泛接受。刘向所撰列女传中已有义绝之礼,“黎庄夫人者,卫侯之女,黎庄公9 5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大明律刑律五诉讼门。陈顾远著: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年版,第244 页。之夫人也。既往而不同欲,所务者异,未尝得见,甚不得意。其傅母闵夫人贤,公反不纳,怜其失意,又恐其已见遣,而不以时去,谓夫人曰: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今不得意,胡不去乎?汉书孔光传则开始有义绝之说,时值淳于长坐大逆诛,“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

14、产无少长皆弃市,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欲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但在法典中开始出现,据目前的史料考证是在唐律中。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及疏议曰:“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从唐代法律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义绝的规定是以维

15、护家族亲属关系为中心,为巩固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随着社会的发展,义绝制度也有所变化,比较明显的是明律重新解释了义绝的情形。大明律户婚“出妻”条后有:“凡妻无应离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杖八十”。对于何谓义绝的情景律文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在明律的诉讼门,干名犯义条小注中作出了列举性的规定:“义绝之状,谓如婿在远方,其母亲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者,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大清律关于义绝的规定完全沿袭了明律,包括具体的解释也同样放在了诉讼的干名犯义条。虽然义绝制度本身在缓慢地发生变化,但其强制离婚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无论是唐律中规定的义绝情形,还是明律对义绝的重新解释,都是通过国家干预力来解决婚姻双方的矛盾冲突。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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