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6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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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

2、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3、 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等级 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 防火墙非燃烧体 4.00非燃烧体 4.00非燃烧体 4.00非燃烧体 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非燃烧体 2.50难燃烧体 0.5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0.50难燃烧体 0

4、.25 房间隔墙非燃烧体 0.75非燃烧体 0.50难燃烧体 0.50难燃烧体 0.25柱支承多层的柱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非燃烧体 2.50难燃烧体 0.50支承单层的柱支承单层的柱非燃烧体 2.00非燃烧体 2.00燃烧体 梁非燃烧体 2.00非燃烧体 1.50非燃烧体 1.00难燃烧体 0.50 楼板非燃烧体 1.50非燃烧体 1.00非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屋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 1.50非燃烧体 0.50燃烧体疏散楼梯非燃烧体 1.50非燃烧体 1.00非燃烧体 1.00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 0.25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5、 燃烧体 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规定. 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

6、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屋,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屋. 第2.0.7条 下

7、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第三章 厂房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3.1.1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甲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至50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二级 三 级 四 级152025 202530 253035 丙,丁,戊类厂房及库房二级 三 级 四 级121520152025202530 甲,乙类厂房25 甲,乙类库房 储量不超过10t的甲类,1,2,5,6项物品和乙类物

8、品251,2,5,6项物品和乙类物品储量不超过5t的甲类3,4项物品和储量超过10t的甲类1,2,5,6项物品30储量超过5t的甲类3,4项物品 40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50 续表3.3.10防火间距 变压器总油量 (m) (t) 建筑物,堆场,储罐名称510105050 甲,乙类液体储罐 总储量 (m3)1505120020110001001500025304050 丙类液体储罐525025110001001500050012500025304050 液化石油气储罐5000025303540 湿式氧化储罐100010015000050000253035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

9、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压降变电站.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第3.3.11条 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的规定. 汽车加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3.3.11名称防火间距(m)

10、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 靠地下油罐一面墙上无门窗的独立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 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加油机255不限不限其他建筑(本规范另规定较大间距者除外)耐火等级一,二级三 级四 级101214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道路(路边)30205 注: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0m3,单罐容量不应超过20m3,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

11、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第3.3.12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第3.4.1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3.4.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备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

12、12kg. 第3.4.3条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条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3.4.6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13、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限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3.4.7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 有爆炸危

14、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10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一,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一,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第3.5.2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厂房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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