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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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管理制度汇编2012年12月目 录1、 市场管理规定2、 入市须知3、 市场食品准入制度4、 市场食品索证索票细则5、 市场重要商品备案制度6、 市场蔬菜检测制度7、 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8、 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登记9、 市场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10、 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11、 市场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12、 市场内经营者食品安全自律制度13、 市场消防管理制度14、 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15、 市场肉类家禽复检制度16、 市场主任岗位职责17、 市场管理员岗位职责18、 保安员岗位职责19、 市场卫生管理制度20、 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21、 市场财务、票据管理制度市场管理规定为规范市

2、场管理,按照市场制定的各项管理要求,进入市场的经营人员,必须按照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执行,管理规定如下:1、凡进入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持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到工商部门报到,才能在规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经营活动。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租凭范围(台位尺寸0.91.5)以外的通道、空地经营或堆放货物,违者予以处罚。3、进入市场的经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服从工商执法、市场办公室等部门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经商、诚信经营、礼貌待客,严禁出售国家违禁商品。4、凡进入市场经营人员,心须爱护市场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大家共同监督。5、经营人员要积极参加“文明经营户”、“文明

3、集贸市场”、“诚信经营户”和创建卫生文明城市活动,认真落实“市场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6、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和买卖门市、摊位,一旦发现,租金加倍计算。7、凡经营人员不得转让、出售、出借、出卖营业执照,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范围。8、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进入市场,车辆停放必须按市场规定执行。9、积极配合做到市场安全防范工作,防火、防盗、以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的人为主,防止意外发生。10、经营人员不得违反或擅自改变市场经营铺位的用途,如住宿等。11、经营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租金、水电、卫生等费,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12、市场交费时间:按月

4、缴交,经营户必须于每月5日前缴交当月租金,超期一个月不缴交者,可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经营者所交的押金不予退回,所有的水费、电费亦必须按月缴交。13、以上规定凡有违反,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入市须知为促进商品经济流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入市须知;一、按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到主管该市场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凡进入市场的商品经营者,首先到市场管理办公室报到和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在市场摆摊设点

5、。三、经营者依法自主从事经营,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当经营活动。交易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质价相称的原则,诚实经营。严禁强买强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和不合法的条件及欺诈行为。四、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遵守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规及市场规定,做到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严禁赌博和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禁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计量器具,严禁商品销售中的合同欺骗行为。五、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市场,以确保市场内人身、财产安全。六、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应自觉维护市场各种设施,主动缴纳市场摊位费及其它费用,任何经营单位、个人未经市场

6、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改建市场设施,否则,坚决取缔,故意损坏设施者应照价赔偿。七、不得出现国家明令禁止的其它交易行为。1. 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2. 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3. 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4. 经营者出售的各类食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5. 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市场食品准入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山市食

7、品准入工程,确保进入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合格,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消费环境,共建诚信中山,特制定如下制度:一、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在进货时,索取并认真查验供货食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或进货凭证等证照、票据,同时对食品外包装标识进行检查,保证进入市场食品的供货商资格合法,进货渠道正常,食品质量合格。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上市销售。二、认真实施食品进货登记建帐存档备案制度。将食品的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主要销售去向等及时登记建帐

8、存档备案,做到一品一档,帐目清楚,并妥善保存。三、贯彻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对经检查、检测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立即下货架,强制退市,并向社会公告,及时收回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四、大力推行食品质量自检制度。设立食品质量检测室,采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对入场肉菜等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将检测检验结果公示,确保入场食品的质量安全合格。五、配备食品质量专管员,督促、检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建帐、备案等食品质量准入工作,积极受理消费者食品质量投诉,配合、协助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市场食品索证索票细则为贯彻实施中山市商品准入工程,本市场

9、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向供货单位、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商品质量凭证、进货票证等能证明其主体合格、商品来源合法、商品质量合格的有关票证,并进行检查验收。各类食品索证索票要求如下:1肉类: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或产地来源证明、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等;2、禽类: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或产地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等; 3、蔬菜: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或产地来源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凭据等; 4、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五类食品: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QS”标志认证证书并加贴“QS”标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

10、品合格证、发票或供货凭据等;5、进口食品: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报关单、发票或供货凭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6、其他食品:包括酒类、饮料、罐头、茶叶、食糖、糖果、调味品、糕点、果脯、小食品、乳制品、水产品、冷食等,应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做好食品安全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人)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制度文本作为申领许可证材料报送工商部门登记,自觉接受工商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一)

11、 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三) 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可经营;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

12、、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盟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 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

13、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 使用的洗涤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

14、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 超过保持期的食品;(九)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

15、求的食品。一、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持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二、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三)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 保持期;(五) 产品标准代号;(六) 贮存条件;(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三、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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