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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报告制度的含义一、承办人写出案件调查报告查办案件结束后,承办人对查办案件的调查情况要写出案件调查报告。一是承办人在调查报告中要写明所查办案件的线索及案件来源渠道情况。二是承办人在调查报告中要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举报人的入党时间、任现职时间等等。三是承办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和调查情况逐一进行写明。四是承办人在调查报告最后部分要写明对所查办的案件处理建议及依据。二、承办人写出案件总结报告查办案件向旗纪委常委会汇报结束后,承办人对查办案件的调查情况、向举报人的反馈情况及向被举报人反馈案件处理情况仔细写出案件查办总结。以利于今后案件查办的提供有理有据。三、承办人写出案件剖析报告一是承办人对所查办的案件反映的错误性质问题进行剖析原因及形成的根源所在。二是承办人对所查办案件信访原因进行深层的剖析,并和纪委信访室沟通,力争达到一致。三是承办人对所查办的案件的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和举报原因进行剖析,以达到查办一个信访案件,了解一处信访人,稳定一个地区的目的。四是承办人对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剖析究其原因,对信访了结的案件要建议被举报人要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对立案案件要对被举报人的错误事实进行了解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