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产品规划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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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标注内容不符合标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的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完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2、中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的。”2、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等,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通报批评、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的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

3、一项的;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末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任何一项的。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证、照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

5、产许可证。”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节能认证等标志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

6、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7、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道消费者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6、产品或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处罚种

8、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

9、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

10、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奖品、赠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

11、产品用于经营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1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动用、调换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

12、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1、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产品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法律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

13、法律责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生产、经销国家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12.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14、十条:“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3、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超过有效期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种类: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

15、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由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1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1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处罚种类: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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