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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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研字201430号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安徽医科大学2014年8月22日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奋发向上、追求卓越,根据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研字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满一年的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录取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

2、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校研究生奖学金”;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校研究生奖学金”。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四条 “校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评选比例为全校有资格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020%。第五条 “校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兼顾有一方面表现优异者;(四)符合学校规定的关于研究生评奖评优的相关要求。第六条 获得“校研究生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在同一年度不能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同时获得。第三章 评选程序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

3、研究生自愿申请“校研究生奖学金”,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及相关条件,综合考虑研究生培养类型、学历层次、年级高低和学科差异等因素,初步确定推荐名单。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应将确定的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

4、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 “校研究生奖学金”名单,并将奖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的银行账户,同时颁发获奖证书。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各类弄虚作假行为。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校研字201011号)废止。第十四条 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参照执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安科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例(修订)(校研字201012号)废止。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主题词:学生工作 研究生 奖学金 通知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印发-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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