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采购管理某某某年5月采购法务与管理密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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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合同的概念: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至的协议。广义:指任何确立当事人权力义务的协议;不仅包括民事上的合同,而且包括行政法、劳动法、和国际法上的各种合同,包括包有的合同法狭义:仅指民事上的合同,是指确立、变列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能形成合同。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2、与效力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及成立要件:1,合同订立的概念: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合同的成立: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2,合同成立的要件是:1)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3)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合同成立还有一些特别条件,例如:实践合同,以实际履行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要式合同就必须履行一些特定的义务才能成立。)二,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要约的概念:是一种订约行为,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3、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与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拘束。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三,邀约邀请的概念及特点,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邀请的特点:1)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3)发出要约邀请不会对自己产生约束,也不用承

4、担法律责任。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1)依照法律规定来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做出区分。3)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4)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了解: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A、英美法系:“投邮主义”B、大陆法系:“到达主义”2,要约的存续期:A、要约中明确规定了要约的存续期。B、要约中没有规定要约的存续期:口头发出要约的,受要约人必须马上决定承诺与否。 书面形式的要约,则考虑一个合理的存续期。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A、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要约人不得对要约做出变动。 B、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只有承诺的义务没有变动的权利,否则视为反要约。 四,要约的撤回、撤

5、销和失效:1, 要约的撤回(了解):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 要约的撤销(了解):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约人后,在受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区别:1)作出时间不同。撤回应在要约生效前,即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作出;而撤销,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或作出反要约之前取消要约。2)法律效果不同。撤回由于是在要约生效前收回,所以要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撤销由于是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后,再取消要约,即为已经生

6、效了的要约,但现在其效力归于消灭了。3)对受要约人利益的影响不同。由于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销要约将会对受要约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4)法律对两者的规定有所不同。基于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皆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然而,关于要约的撤销,国际上有不同的解释:英、美法律认为,在受要约人未承诺前,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其要约内容。但有例外,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法律则采用信赖保护原则,认为:一项要约在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2,要约的失效(了解): 1)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3)

7、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五,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及反要约:1,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4)承诺必须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六,对价的概念及特征:1,对价的概念: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互;它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中

8、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对价即指利益的互换)2,对价的特征:1)对价必须具有真实价值,但不需充分等价。2)不充分的对价可能构成对价不真实或欺诈。3)过去已经完成的对价不成为对价。4)对价必须合法。5)对价必须由接受许诺的当事人作出。七,合同生效的概念及生效要件:1,合同生效的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围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所要求的形式。八,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原因:1,无效合

9、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3,合同无效的原因: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了解:合同的部分无效:有效部分与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是,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牵连关系,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将影响有效

10、部分的效力,或者从行为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决定剩余的有效部分对于当事人已经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合同被全部确认为无效。九,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发生原因,撤销权的行使: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2,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3,可撤销权

11、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第一,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第二,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等发现了重大误解;第三,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第四,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第一,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第二,一方获得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第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第二,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的合同;第三,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4,撤销权的行使

12、:方式:1)单方作出;2)诉讼或者仲裁。十,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种类: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共公利益,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3,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行为: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百订立的合同。(特点:第一,无处分

13、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第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十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1,合同履行的概念: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2,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2,履行标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

14、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3,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构成违约,提前履行原则上不可以,但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4,履行地点: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了解: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构成要件: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

15、,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或拒绝履行义务。 构成要件: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两个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担保的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2,合同担保的特征: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本身。2)补充性:指合同的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权的实现。二,合同担保的种类:1,人保、物保、金钱保。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3,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4,原担保和反担保。三,保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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