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项目报告某某某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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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江西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施方案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要求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赣财社20112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项目范围(一)2012年中央补助地方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我省西湖区、青云谱区、南昌县、新建县、修水县、乐平市、湘东区、芦溪县

2、、贵溪市、定南县、袁州区、丰城市、玉山县、弋阳县、婺源县、泰和县、南城县等17个县(市、区)为接受孕产期保健的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二)全省所有县(市、区)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提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二、项目目标(一)17个项目县目标1、100%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3、每县配备1套专用计算机和传真设备,保证预防母婴传播网络直报系统运转顺畅;4、每县配备50套隔离防护设备和用品包,保证每一个助产机构备有1套隔离防护用品。(二)

3、全省目标1、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3、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接受其他相关检测的比例达到70%以上;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6、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7、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三、项目内容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

4、件1)。(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1. 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综合利用妇幼卫生项目资金,制作宣传栏、张贴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一次性纸杯、雨伞、塑料盆等多种形式和多种材质群众实用的宣传材料,开展宣传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2. 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

5、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各项目县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

6、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1. 检测前信息提供。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要求接收服务的孕产妇在检测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2. 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3图2和图3)。梅毒血清学检测方

7、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4)。为孕产妇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3. 检测后咨询。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后的咨询服务。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

8、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三)实行属地管理,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全省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均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

9、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1. 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1)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适用于艾滋病临床期或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2)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适用于艾滋病临床期或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

10、艾滋病感染孕产妇。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见附件5。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2. 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

11、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尽早到医院待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机会。3. 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和指导。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当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接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

12、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指导其坚持正确的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4.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

13、及时将血样转送到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幼保健院接收血样后转送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6)。如6周早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各级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

14、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7)。5. 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对CD4+ 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当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1)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

15、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不足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停药指征及注意事项等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1. 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全程、足量的规范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孕妇是否感染梅毒进行诊断,并对感染孕妇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8)。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当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

16、),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当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当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2. 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3. 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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