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领导管理技能领导人员问责规定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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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关于实行领导人员问责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领导人员的监管力度,增强各级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升执行力,促进领导人员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保障集团公司高效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集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 第三条 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坚持和遵循严格要求、事实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及时有效、有错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受到问责的领导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

2、章 问责的情形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一)未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或者决策严重失误,给集团公司或本单位、本部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一定影响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短期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三)因管理、监管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或者承担的项目管理混乱,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质量出现重大缺陷,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四)在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反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或者疏于对质量、安全、保密、物资采购、设备管理、稳定、招标、比价、

3、售后服务等工作的管理,造成较大事故、事件或者给集团公司、本单位或本部门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无不可抗力,没有完成或部分没有完成年度经营业绩合同书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并且严重影响公司当期整体目标的; (六)对调度指令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或拒不执行生产调度指令,严重影响当期生产任务或节点完成的;(七)对于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或者恶化,造成严重影响的;(八)违反人事管理制度,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其他给国家、集团公司、本单位和本部门以及广大员工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第六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

4、定,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领导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工作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有关问责证据的;(四)拒不执行问责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问责建议的;(五)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或陷害的;(六)被问责后,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间发生新过错的;(七)对于发生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的;(八)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第九条

5、领导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第十条 对领导人员问责的方式分为以下三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适用:(一)经济处罚:根据过错的主客观原因、损失金额、影响程度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10000元处罚;(二)组织处理: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全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停职待岗察看、开除。第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人员,一年

6、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的表现、工作能力、特长等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适当的岗位或者相应的工作任务;如表现突出,一年后拟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相应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第十二条 对领导人员的问责方式,根据其在问责事项中的领导责任而定。领导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一)直接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于直接管辖的工作出现过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其过错起决定性作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

7、对于主管的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出现过错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其过错起主要作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出现过错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其过错起重要作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荣誉的资格。第四章 问责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年度经营业绩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没有完成或部分没有完成年度经营业绩合同书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的,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责任追究。 (一)当年主要考核指标完成率达不到90%的,对单位党政正职

8、进行诫勉谈话。 (二)当年主要考核指标完成率达不到70%的,或连续两年主要考核指标完成率达不到90%的,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 (三)当年主要考核指标完成率达不到50%的,或连续两年主要考核指标完成率达不到70%的,或连续三年主要考核指标完成率达不到90%的,单位党政正职应引咎辞职,如本人不引咎辞职的,上级组织责令其辞职或直接免职。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年度清欠回款、应收账款指标没有完成或部分没有完成、存货超过控制额的,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责任追究。 (一)当年清欠回款、应收账款指标完成率在8090%或存货超限额达到1020%的,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 (二)当

9、年清欠回款、应收账款指标完成率在5080%或存货超限额达到2050%的,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全集团公司通报批评。 (三)当年清欠回款、应收账款指标完成率低于50%或存货超限额达到50%以上的,单位党政正职应引咎辞职,如本人不引咎辞职的,上级组织责令其辞职或直接免职。 运营管理部、财务会计部、预算控制部要在次年元月15日前,将各责任单位上年度经营业绩主要考核指标、清欠回款、应收账款、存货控制额的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部。第二节 生产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在产品实现过程中责任单位主要因为主观原因,导致承担的工作不能按时按要

10、求完成,对集团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进行诫勉谈话: (一)当月生产作业计划完成率低于85%的; (二)当月生产网络进度、节点中关重零件晚供下道工序7天以上(含7天)的; (三)贯彻调度指令不力,在生产例会、专题会上对影响生产的重要事项隐瞒不报,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 (四)不能按调度指令节点要求完成,拖延3天以上(含3天)的; (五)连续三个月每月有未完成节点或当月有3个考核节点未能完成的; (六)在生产过程中,对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不能按要求及时解决完成或妥善处理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进行

11、全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一)当月生产作业计划完成率低于80%(含80%)的; (二)当月重点军民品合同履约率未达到80%的; (三)当月网络进度、节点中关重零件晚供下道工序14天以上(含14天)的; (四)对调度指令执行不力或不执行,工作不积极主动,推诿扯皮,对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应引咎辞职,如本人不引咎辞职的,上级组织责令其辞职或直接免职;对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停职待岗察看三个月处理: (一)连续三个月生产作业计划完成率均低于80%的; (二)对重大调度指令执行不力,影响当期生产任务完成的; (三)拒绝执行调度指

12、令,顶风不干,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生产制造部要在次月10日前,将需要问责的事项形成书面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部。第三节 质量体系运行及管理第二十条 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产品实现过程中,责任单位主要因为主观原因,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进行诫勉谈话:(一)因管理不善出现较大质量事故,造成一次性经济损失:钢水冶炼,大型锻件毛坯加工25万元-30万元;身管、炮尾机械加工15万元- 25万元;其他产品加工5万元-15万

13、元的;(二)20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拒收、退货、索赔或中止合同的;(三) 在国家、行业、*工业集团公司组织的产品监督抽查活动中,产品判为不合格,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四) 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暂停使用科研、生产许可或被认证机构暂停使用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认证证书的;(五) 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相同性质的一般质量问题的;(六) 因质量问题影响产品年度生产计划完成或科研计划完成的事件;(七) 因质量问题,下道工序反映强烈,或被集团公司限期整顿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进行全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一) 因质量问题,一次造成钢水

14、冶炼,大型锻件毛坯加工30万元以上;身管、炮尾机械加工25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加工1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二) 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被国家认证机构吊销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认证证书的;(三) 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在科研、生产、试验、使用、贮存和储运过程中发生严重伤亡、爆炸事件、科研试验失败的质量问题;(四)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拒收、退货、索赔或中止合同,从而影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声誉和信誉的事件;(五) 因质量问题或用户反映强烈被全国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和信誉的事件;(六) 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质量指标(如性能、可靠性或使用寿命)没有达到设计要求,而影响正常

15、的科研进度(或产品交付)的事件;(七) 研制阶段被项目总指挥(或总师)确定的重大质量问题;(八)批生产阶段被*集团公司生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大质量问题。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违反质量法律、法规,伪造数据,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对集团公司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二)由于质量原因造成拖延全武器系统研制、生产、大型试验进度六个月以上;(三)因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批次拒收、退货、终止合同; (四)在科研、生产、试验、使用等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 (五)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组织的产品监督抽查活动中,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整顿仍不合格; (六)因质量问题被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省级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媒体通报、曝光造成不良影响;(七)研制、生产过程中出现研制试验失败,批次性质量问题或重复性质量问题,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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