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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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是主管全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行政管理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受理)的安全监察机构,其行政行为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到安全监察工作的效能、执行力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自制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根据关于转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曲质监局函200810号)文件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其包含问责

2、事项和问责方式两方面。 二、问责事项(存在以下行为者,应当被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3207号)、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R5001-200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05)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违规行为; (三)违反“十不准”、“八严禁”及

3、省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以及市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的违纪行为; (四)涉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事项,未报批或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擅自实施许可和管理的行为; (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擅自颁布限制外地区域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文件或决定的行为; (六)在行政相对人各项材料齐全或无误的情况下,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或者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行为; (七)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时,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行为; (八)未正确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天职,态度恶劣,不注重自身形象,导致行政相对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为;。 (九)拿工资的时候总是嫌少,干工作的时

4、候总是嫌忙,违规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等行为; (十)因监管不力或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的行为。 三、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主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其它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规定工作日内向局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其内容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责令公开道歉。在规定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或组织公开道歉。上级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向社会公司道歉。 (五)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根据被问责情节的严重性,由局党组决定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由局党组决定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九)责令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十)建议免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根据被问责的具体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和组织形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由局分管领导按前三项组织实施;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由局长按第四至第七项组织实施;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由局党组按后三项组织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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