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法律的概念教学内容

上传人:yuzo****123 文档编号:139601007 上传时间:2020-07-22 格式:PPT 页数:50 大小:56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讲法律的概念教学内容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第二讲法律的概念教学内容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第二讲法律的概念教学内容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第二讲法律的概念教学内容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第二讲法律的概念教学内容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二讲法律的概念教学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讲法律的概念教学内容(5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辅修双专业课程法理学 第二讲 法律的概念,主讲教师:朱志昊 博士 授课地点:南校区A1-401 教师邮箱:,一、法律的含义,含义等于定义吗?,对一个概念从外在观察者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定义是不可能的。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定义是不存在的。 含义是概念的使用者在使用某一概念的时候对这一概念进行的不太严格的描述。 含义是在语言使用中存在的。,语言的“空缺结构”(open texture),规则:公园内禁止一切车辆入内 核心词汇:车辆 “车辆”概念的中心地带:汽车、卡车、巴士 “车辆”概念的空缺结构:滑板、溜冰鞋、轮椅、架子车、三轮车、电瓶车、电动玩具汽车 即使概念的中心地带仍然难以避免争议:救护车、消防车

2、是否可以允许入内?,(一)从语言使用来探寻法之含义,对法之含义的探寻需要遵从如下几个标准: 1、涵括一般认为恰属于这一领域内的一切 2、排除普遍视为不属于“法”的一切 3、根据对与所论现象的恰当比较,涵括或排除两可性情形。,法、法律的语义分析,汉字中的“法”古体为“灋”。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而去之,从去。” 廌是传说之中的一种神兽,神异经称之为“獬豸”,其“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豸在古代是“治狱”、“罪疑者”、“别曲直”的象征,是正直标准的化身。,灋,中国古代“法”的用法,哲理宗教意义上的“法” 法相、诸法皆空 法术、法事、法力无边 人法地,

3、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典章制度意义上的“法” 法与“刑” 法与“律”:“律,均布也”、“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其他名称:令、典、敕、格、式、科、比、例,我国当代对“法律”一词,“法”与“律”相结合成“法律”的用法,从清末开始。 从广义上来讲,“法律”指规定权利义务并由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等。我国并不将法院的判决作为法律看待,而民间的习惯法也要经过国家法的确认。 从狭义上来讲,“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00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规定。,西方语言中的“法”与“法律”,西文中,除英语外抽象的法与具体的法律都有不同的词汇表达。

4、 英文:law,法律、规律、法则。 德文:Recht与Gesetz 拉丁文:jus与lex 法文:droit与loi 西班牙文:derecho与ley 意大利文:diritto和legge Recht、jus、dorit等在指代法的同时,又兼有权利、正义、公平的意义,而Gesetz、lex、loi则指具体的法律。 德文Recht一词最为明显,既指法又指权利,中国有学者译之为“法权”。,客观的法与主观的法,由于德文中Recht一词的双义性,因此,德国学者习惯在Recht之前加客观的与主观的限定词。 客观的法指现行法律规范,而主观的法则指提起诉讼的资格,即权利。客观的法规定了主观的法,而主观的法(

5、权利)则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概念之一。,中西“法律”词义分析比较,中国使用法、法律多在实证意义上,是一种借由国家刑罚保障的规范体系 西方是从公平、正义中推导出具体的规则。 不同的用法表现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后的政治、文化特性。,(二)法的含义,自然法与实证论的争论,其焦点在于“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争论,其焦点在于“习俗”、“惯例”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理论与规则理论的争论,其焦点在于法律究竟是基于对国家暴力的恐惧还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忠诚。,追问法之含义的时候应该注意的问题,沃尔海姆(Wollheim)指出,定义法律时,法学家们往往未能区分三种类型的问题: 1、一个定

6、义(a definition),旨在阐明含义; 2、一项标准(a criterion),关于法的效力的标准,其与特定的法律体系相关; 3、一种一般性的方案(a general scheme),关于无论何种法律体系的效力标准的一套一般性方案。 法律内容的问题在当代已经不再影响法律之含义的问题。,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正义的法和法之安定性之间的冲突可能可以这样来解决,实证的、由法令和国家权力保障的法律有优先地位,即使内容上是不正义或者不合目的性的,除非实证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一个如此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作为“不正当法”的法律则必须向正义让步。 在所有正义未被诉求的地方,在所有于实证法制定过

7、程中有意否认构成正义之核心之平等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不正当法”,而且尤其缺乏法律本性。,Gustav Radbruch(1878-1949),当代中国学术界对法之定义的界定,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我国当代对法之定义的特点,1、注重法的国家性 2、注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相对于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3、法是一种主权者的意志宣示 4、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法对生活事实具有

8、调整作用 6、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二、法律的特征与本质,(一)法律的特征,任一客体都具有众多特性,人们根据一群客体所共有的特性形成某一概念。这些共同特性在心理上的反映,称为该概念的特征。 特征是在与周遭其他事物比较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 法律的特征就是人对法律认识、思考时候对法律做出的心理反映,并将法律与道德规范、政策等等其他类似社会现象相比较找到的法律相对于它们的特殊属性。,1、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这里所称的人,不是鲁滨逊漂流记中的孤立的具有自然属性的人,而是与他人同处于一个共同体或者社会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人。 法律产生于“三人社会”,即:你、我、他。 法律要解决

9、的就是“自我、他人、国家”三者之间的行为关系,产生出三种行为模式:“可以怎样行为”、“不能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2、法律的国家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往往都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如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民间习俗、惯例需要经由立法或司法过程认可方具有法律效力。 问:为什么法律必须跟国家相联系? 答:法是一种稳定的行为期待,表现为权利的体系,这些权利只要能够生效和实施,只有通过那些做出对集体有约束力的决定的组织。反过来说,这些决定的集体约束力,又来源于它们所具有的法律形式。即法律需要靠国家的政治权力保障,而国家的政治权力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行使。国家与法律是一种互补性的关系。,法律

10、的国家性具体体现在: (1)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就要求一种为获得对法律规范之尊重而运用合法暴力手段的组织所具有的制裁权威。国家担保了其统治权威而储备了一支常备武装。 (2)法律需要通过国家来组织、维系法律共同体内成员的身份与认同,即”谁应当遵守法律”的问题。 (3)个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只有通过国家组织的法院系统进行独立、公正的审判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无诉权则无救济”。 (4)公民的政治活动与政治权利也只有借由国家权力的组织,才能够真正得以保障。 (5)法律为保障公民获得经济、社会、技术、生态上所必需的生活条件而规定的权利,也要求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的管理者的角色出现。,3、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

11、性,法律是反映人类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究竟反映了谁的意志?立法者、人民还是其他? 法律所表达的意志是否可以脱离社会规律? 法律的规律性应当指一种社会生活事实而非自然规律。法律中所表达的意志一方面必然来源于这种生活事实,但同时,另一方面,又超越了这种生活事实,并试图改变它。社会规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毋宁是揭示、调整、更新的关系。 社会生活事实应当是人的事实,而不是物质的事实,或者物质生活条件。,4、法律的普遍性与程序性,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共时性和历时性两个方面,即对象的普遍性与效力的重复性。

1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普遍性的例外:地方性法规、特殊规定等等 法律的程序性,是指法律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性同时也可以表达为:确定性、稳定性、可预测性。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富勒关于法治的八项标准,1、法律的一般性 2、法律的公布和公开 3、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4、法律的明晰性 5、法律没有自相矛盾 6、法律不能要求不可能之事 7、法律在时间之流的连续性(法律的稳定性) 8、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5、权利义务是法律的基本调整方式,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做或可以不做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 义务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必须不能做出一定行为。

13、法律的利导性 “权利义务守恒定律” 权利是法律有别于道德、宗教的最大特征。,(二)法律的本质,“本质”的字面含义是:根本或本来、原本的性质。 本质相对于现象。现象是事物外部的表现,是表面的、浅层的、相对易变的,是人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而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面貌和发展的根本性质。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感性的直观不能理解认识,必须透过现象(通过抽象)认识、掌握本质。 本质是否可以被认识?这是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最大分歧点。,我们永远不能放弃对智识的追求,尽管我们无法确知究竟去追去什么样的智识。,法律本质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问题,法律本质问题是法学中最具意识形

14、态意味的一个问题。对于法律本质的解说就足够可以判别论说者的学派从属。 法律学说史上,众多论者将法律本质归结为“理性基质”、“神的意志”、“人类理性”、“民族精神”、“社会公意”、“主权者命令”、“纯粹规范”等等。 法律本质问题的解答要基于一定的哲学基础和价值基础。,我国当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问题,我国当下以马克思主义冠名的法理学中,对法律本质问题的探讨,分为两层次论与三层次论。 两层次论分为初级本质与更深层次本质,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层次论分为初级本质、二级本质与终极本质,即: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 其共同点都是“经济基

15、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所有我国当下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必须遵从的基本原理!,上世纪关于法本质问题的大讨论,从1949年到1970年代,统治中国法学的是苏联学者维辛斯基的“法是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而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一经典定义。其核心是法的阶级性。 而改革开放中,大陆学者开始逐渐批判法的阶级本质,而提出法的社会本质。 法的社会本质仍然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上,即物质经济条件。 现在对法律本质的界定,只不过是在法的阶级性之上加了一个法的社会性作为阶级性的来源。,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论来源于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经典表述:“你们的观念本身

16、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段表述只是在说资产阶级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并未论述其他社会形态中的法律,也并未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在规范的层面上被认为是法律的本质。,法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的理解上有三种理解思路:法的社会职能、法的客观性、法的共同性。 法的社会职能是法律的功能而非本质 法的客观性即法律是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以一种决定论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同时,物质生活条件并非是法律的本质,而是其本源。 法的共同性是通过考察中外各国法律而将法律做类型化处理,有助于确认法律的属种概念,但却无法回答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诸如道德、宗教之间的区别。,1980s法本质大讨论的问题,第一,并未厘清本质的概念,而将本质与功能、本原、共同属性等概念相混淆。 第二,在否认“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同时,直接转向了法律的社会性,要么注重法律的社会职能,要么注重法律所体现的客观社会关系、社会规律,要么注重法律在所有社会形态中所具有的共同性。这就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