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项目报告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计划说明书

上传人:冯** 文档编号:139596421 上传时间:2020-07-22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80.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项目管理项目报告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计划说明书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项目管理项目报告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计划说明书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项目管理项目报告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计划说明书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项目管理项目报告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计划说明书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项目管理项目报告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计划说明书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项目管理项目报告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计划说明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项目管理项目报告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计划说明书(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融-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说明书目 录1前言12定义13信托事务管理人44信托目的55本信托的基本情况56信托受益权8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08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149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1510本信托的终止和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1811信息披露2012风险揭示与承担2013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22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215本信托受托人基本情况23281 前言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中融-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的

2、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性权利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财产性权利加以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

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认购合同的决策。2 定义2.1 释义就本信托说明书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110212000301-2】的中融-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认购合同”系指认购人与委托人、受托人签署的中融-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及前述合同的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

4、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信托说明书”或称“本信托说明书”系指本中融-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文件” 系指规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说明书、风险申明书)、认购合同。“本信托”系指中融-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权信托。“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受益人”系指合法持

5、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生效时,受益人为成功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信托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份额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人。“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受托人。“认购资金”系指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标的债权”系指委托人在代建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捌亿零肆佰壹拾柒万零陆佰元(小写:¥804,170,600)的应收账款债权中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整(小写:¥650,000,000)的应收账款债权。“信托财产”系指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标的债权管理、运

6、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系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委托人”系指本信托的委托人鄂尔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建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债务人于【2009】年【4】月【9】日签署的建设工程代建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于【2012】年【5 】月【24 】日签署的编号为【2012110212000301-1】的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系指委托人、债务人与受托人于【2012】年【5】月【24】日共同签署的编号为【2012110212000301-5】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系指委托

7、人与受托人于【2012】年【5】月【24 】日签署的编号为【2012110212000301-6】的受益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系指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在本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偿债义务的履行,及委托人在本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收到债务人支付的偿付款项后及时划转给受托人的义务,以及委托人在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收购义务的履行而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2110212000301-7】的保证合同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财产募集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7451110186800030414】;开户行:【中信银行哈尔

8、滨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作为接受认购人的认购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7506018800011275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天宁寺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信托成立日”系指“中融-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成立之日,为信托合同签署日。“信托生效日”系指本信托说明书第5.3.2款规定的本信托生效之日。“信托终止日”系

9、指发生本信托说明书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款的情形本信托终止之日。“本信托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生效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期间。“推介期”系指信托生效前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开放期”系指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赎回开放日”系指信托生效后A级信托受益人向受托人赎回其信托受益权之日。本信托计划赎回开放日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情况确定。“信托月度” 本信托生效之日,或每月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

10、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经历的信托月的个数为信托月数。“信托年度”系指自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信托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2.2 其他定义2.2.1 本信托说明书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2.2.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

11、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信托说明书的定义相同。3 信托事务管理人3.1 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联系人:胡传禄电话:010-58877032传真:010-57573030转70323.2 保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双宁4 信托目的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标的债权设立“中融-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确定受益人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5 本信托的基本情况5.1 本信托的名称本

12、信托的名称为“中融-鄂尔多斯佳奇城投项目财产权信托”。5.2 信托财产5.2.1 委托人将其依据代建合同及其债权债务确认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捌亿零肆佰壹拾柒万零陆佰元(小写:¥804,170,600)的应收账款债权中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整(小写:¥650,000,000)的应收账款债权(“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作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5.2.2 有关信托财产的具体事宜如下:5.2.2.1 2009年4月9日,债务人授权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理委员会与委托人签署了建设工程代建合同,约定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理委员会委托债权人进行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东胜)中心路等

13、八条道路及附属工程项目的建设(以下简称“标的项目”)。5.2.2.2 【 2012】年【5】月【24】日,债务人与委托人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确认:截至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签署之日,债务人应就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东胜)中心路等八条道路及附属工程、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纬九路西延段等6条路及附属工程、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布尔洞路等24条路及附属工程项目和温家梁片区市政道路及雨污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的建设向委托人支付代建费总计人民币捌亿零肆佰壹拾柒万零陆佰元(小写:¥804,170,600)。委托人因此对债务人享有本金金额为人民币捌亿零肆佰壹拾柒万零陆佰元(小写:¥804,170,600)的应收账款债权中

14、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整(小写:¥650,000,000)的应收账款债权。5.2.2.3 委托人应确保债务人与委托人及受托人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共同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债务人确认并认可委托人将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的行为。债务人承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间及金额或受托人另行向债务人发送的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日期及金额向受托人偿付标的债权:序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人民币元)12012年8月28日15625000.0022012年11月28日15625000.0032013年2月28日15625000.0042013年5月28日15625000.0052013年8月28日15625000.0

15、062013年11月28日15625000.0072014年2月28日15625000.0082014年5月28日偿付剩余全部未偿付标的债权合 计625000000.00债务人未能按照前述还款进度或受托人另行通知的还款进度偿付标的债权的,或者债务人发生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任何约定,或者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则受托人有权宣布全部标的债权提前到期并向债务人发送书面通知,债务人应按照受托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偿付标的债权。5.2.2.4 自信托成立日起,委托人即不再就标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委托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偿标的债权,亦无权收取债务人为清偿标的债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5.2.2.5 债务人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第4.2.2.3条约定的还款进度或受托人向债务人另行发送的还款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间及金额直接向受托人履行偿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