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项目报告某镇生活垃圾堆肥化处理示范项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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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涪陵区是重庆市中部的经济、文化、科技、信息中心,长江上游重要交通枢纽之一,乌江流域的物资集散地。李渡镇是涪陵区沿长江形成独立的“一城、三片”之一。其地理条件、经济状况和人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在三峡库区非常典型,是以城市商贸、体育中心及机械、食品、轻纺、建材等工业为主的城市综合区。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李渡镇及附近区域的现代化建设和工业发展较快,城镇垃圾产量日益增长,与日俱增的城镇生活垃圾已成为该地区城镇建设及环境保护工作的一大难题,该区域生活垃圾急待有效治理。根据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庆市计委的通知,该区域已被列入三峡库区在2005年前建设的沿江重点小城镇污水、垃圾处

2、理设施项目名单。根据该区域具体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该区域垃圾采用堆肥化卫生填埋的综合处理技术。当地政府利用国债资金 2799.49104元RMB建设了李渡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日处理生活垃圾38t,总库容为35104m3),设计服务区域为李渡老镇区。根据修订后的涪陵区李渡镇城市总体规划,李渡镇将和李渡经济技术开发区组成“区镇合一,政经一体”的新型经济开发区,人口规模扩大,现有的李渡卫生填埋场已经不能满足服务年限内生活垃圾处理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建设新的垃圾处理场。目前,义和镇和致韩镇的生活垃圾基本未经处理,仅作简易裸露堆放,无任何污染控制措施,对周围大气、土壤、地下水和居民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恶

3、化了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因此迫切需要建设新的垃圾处理场对垃圾进行处理处置。考虑到义和镇、致韩镇距离李渡卫生填埋场的距离在20km以内,根据垃圾就近处理的原则和处理设施的规模化效应,因此将义和镇、致韩镇的生活垃圾一并纳入拟建项目进行处理处置。然而,该区域经济基础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低,政府税收收入少、公共支出大。该区域人民在求生存求发展的同时,没有足够经济能力对本地区的环境问题进行必要的处理。荷兰王国政府以及建设部荷兰政府项目管理办将涪陵区李渡镇垃圾处理项目列为第一批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示范项目,将极大有利于促进完善该区域的垃圾处理系统,对改善该区域城市环境卫生,改善城市周边环境和

4、投资环境,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和示范的作用。本项目也必将加深中荷两国与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有利于两国之间经济、技术和文化的进一步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我校受建设部荷兰政府项目管理办的委托,承担了涪陵区李渡镇生活垃圾堆肥化处理示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形式为编制环境报告书。我校在接受任务后,进行了广泛的资料收集、多次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调查,踏勘。在收集的大量基础资料基础上,在全面的环境影响分析后,编制了涪陵区李渡镇生活垃圾堆肥化处理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本报告的编制过

5、程中,得到了建设部荷兰政府项目管理办、涪陵区及李渡镇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深切的谢意。1总论1.1编制目的通过评价,全面分析涪陵区李渡镇生活垃圾堆肥化处理示范项目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为污染治理提供参考和依据,确定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防治环境污染的方案,并对环保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说明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根据项目污染特征、所在地的环境特征、区域规划,结合项目的服务期限对场地选址和理性进行评价。通过对大气、噪声、地表水环境的影响分析和评价,预测拟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掌握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减少影响的措施和污染物排

6、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对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反馈意见。1.2编制依据1.2.1环境保护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8)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9)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10)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1993);(11

7、)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3)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4)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规定;(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6)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2.2环境评价规范HJ/T2.1-2.4-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2.3建设项目有关资料(1)涪陵李渡镇总体规划;(2)涪陵李渡镇生活垃圾处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卫生填埋);(3)涪陵李渡镇生活垃圾堆肥化处理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涪陵区李渡镇地质概况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5) 李

8、渡镇蔡溪沟卫生填埋场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测报告;(6)重庆市涪陵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涪计委发2003379号关于李渡镇生活垃圾堆肥示范项目立项的批复;1.3评价范围与评价标准1.3.1评价因子识别拟建项目为新建,评价包括施工期和营运期两个时段。根据项目特征和环境特征,本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对各环境要素的影响情况见表1-1。表1-1 工程对环境要素的影响环境要素水质大气质量恶臭固体垃圾噪音土壤污染植物动物景观建设期地表清理-3-1-4-3-5土建工程-4-1-4-4施工车辆进出-3-4营运期收集运输-3-3-4生活垃圾堆肥综合处理-5-4+5-4注:数值大小表示影响程度,数值越大影响越大,1表示影响小

9、,2表示影响较小,3表示影响一般,4表示影响较大,5表示影响大。负号表示为负影响,正号表示为正影响。从表1-1可以看出:项目的主要影响为:施工前期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对项目选址附近的人群的影响;施工期对土壤形态、结构、成分和使用性质的改变,以及对植被及生态景观的破坏,挖方、弃土引起的水土流失、扬尘、机械噪声等,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营运期在堆肥厂会产生渗沥液、粉尘、噪声、臭气等污染,主要由一次发酵仓产生的渗沥液;在运输过程及发酵物由机械装置输出过程会产生粉尘;发酵过程中,由于好氧发酵的不完全产生氨、硫化氢等臭味气体;由破袋机、振动筛、风机等机械产生的噪声;管理区的生活污水。根据项目特点和

10、环境特征,确定影响评价因子如下:(1)施工期影响评价因子为:空气环境:TSP;声环境:连续等效A声级;地表水环境:SS、CODcr;生态环境:水土流失。(2)营运期的环境评价因子为:环境空气:H2S、NH3、TSP;声环境:连续等效A声级。地表水环境:SS、CODcr、NH3-N、TP;1.3.2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1) 水环境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要求,项目拟将渗沥液作堆肥厂回灌用,剩余5.0m3/d渗沥液与其它废水一起排入李渡镇卫生填埋场的渗滤液调节池进行处理,项目正常运行时无渗滤液进入地表水,故地表水环境进行分析评价。 (2) 大气环境 根据环境影

11、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要求,评价级别按: 式中:Pi等标排放量,m3/h; Qi单位时间排放量,t/h; C0i大气环境质量标准,mg/m3。计算得: PTSP=1.2106PNH3=2.8106PH2S=9.3106Pi小于2.5108,大气环境进行三级评价。评价范围以厂址为中心4km4km区域。 (3)固体废弃物本项目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选址位于李渡镇垃圾卫生填埋场附近,固体废弃物评价只进行简要分析。(4)噪声环境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要求,本项目建设前后受影响的人口不大,正常生产时噪声级增加量不大,声环境进行三级评价。评价范围

12、为厂界周围100m区域,并分析运输过程对环境噪声的影响。(5)生态环境项目总用地10,000m2,用地性质属非农耕土地,项目建设仅对局部区域生态环境有轻微影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低于三级。评价范围为施工期的施工场地及弃、取土范围。1.3.3评价标准1.3.3.1环境质量标准(1) 地表水环境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标准值见表1-2;表1-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PH值无量纲)序号项目名称标准值(III类)1PH6.5-8.52TP0.13DO54CODcr205BOD546NH3-N1.07粪大肠菌群10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执

13、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三类标准,标准值见表1-3表1-3 地下水质量标准 单位:mg/l序号项目名称标准值(III类)1总汞0.0012总镉0.013总铅0.054铬(六价) 0.055氨氮(NH3-N计) 0.2(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二级标准,标准值见表1-4;表1-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单位:mg/m3序号指标项目标准值(II类)1小时平均日平均1SO20.500.152NO20.240.123TSP0.30(4)NH3、H2S执行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TJ36-79),标准值见表1-5。表1-5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

14、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物质名称最高允许浓度mg/m3一次平均NH30.2H2S0.01(5) 环境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类标准,标准值见表1-6。 表1-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Leq:dB类别昼间夜间II60501.3.3.2污染物排放标准(1) 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值见表1-7;表1-7 污水综合排放(GB8978-1996) mg/L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总汞0.052总镉0.13总铅1.0(2)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197-1996)三级标准,标准值见表1-8;表1-8 生活垃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限值 mg/m3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TSP)2.0(3)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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