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总务}合肥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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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一、会计法中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序号罚则内容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1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一)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未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的,对单位处3000元至

3、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单位处8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对单位处2至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至1.5万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至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未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

4、失的,对单位处3000元至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的,对单位处8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至1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单位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5、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 2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入流失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6、员,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单位处8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对单位处5万至7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至3万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7万至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至5万元罚款;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

7、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入流失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单位处8000元至4万

8、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除按照规定依法追缴偷漏的各项税款和财政收入外,对单位处4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按照规定依法追缴偷漏的各项税款和财政收入外,对单位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9、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违反本条规定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入流失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8000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8000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万元至

10、5万元罚款;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5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

11、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未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的,对单位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12、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至1.5万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6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13、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入流失的,对单位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单位处8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对单位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国

14、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万元以内的,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造成国家税款

15、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8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对单位处以违纪金额10%至15%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至8000元罚款;造成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除按照规定依法追缴损失的财政收入外,对单位处以违纪金额15%至20%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8000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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