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营管理知识光学标准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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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 國 軍 用 標 准(MIL-PRF-13830B)性能標准軍火控制設備用光學元件;監控生產、裝配、檢測的通用標准所有國防部門和代理部門可允許使用此標准。1.范圍1.1范圍。此標准包括精加工光學光學元件的生產、裝配、檢測,諸如用於軍火控制設備上的球面鏡、稜鏡、平面鏡、分劃板、觀景窗以及光楔等。2.應用文件2.1概要 本章列出的文件需要參閱本標准3、4、5章的要求。本章不包括本標准其他章節的文件或其他信息推存的文件。為了保証本目錄的完整性,文件使用者必須注意文件須滿足本標准3、4、5章列出的文件要求,無論這些內容是否在本章中列出。請把那些可以用來改進此文件的有益意見(建議、補充、刪除)和相關資

2、料寄給:美國陸軍武器研究發展部隊、指揮官,ATTN:AMATA-AR-EDE-S picatinny Arsenal,New Jerseg 07806-5000請在資料末尾或信中寫上有姓名地址的標准化文件改善提案之字樣。發行申明:此為公用版本,發行不受限制。2.2其他政府文件,圖紙及出版物下列政府其他文件、圖紙和出版物組成本文件內容的一部分,擴大本文的范圍。除非另有規定,這些文件、圖紙和出版物是征求引用的。圖面資料美國軍事裝備研究發展工程技術中心C7641866-光學元件表面質量標准(立約人要求的其他政府文件、圖紙、出版復印件及具體的功能應該從簽約事宜或簽約指示得到)2.3優先順序本標准內容與

3、其引出的參考有沖突時,以本標准內容為准。本標准未述內容,可行法律法規代行除非有具體的免除通知。(看附加優先標准合同條令)3.要求:3.1所有的光學元件,配件以及系統產品都必須符合這一標准的要求,除非具體的儀器標准或合同之可行圖紙另有要求與定義。3.2所用的材料必須與所適用的仕樣書或圖紙相一致3.2.1光學玻璃 光學玻璃的種類和等級必須在圖紙中規定,允許使用規定的其它玻璃材料時,應提供給合同管理人員相關的玻璃光學特性及設計數據完整的信息。3.2.1.1 放射性材料本文中要求的光學材料應不含釷或其他加入的超過0.05%重量的放射性材料。3.2.2粘接劑 除非合同和定單中有規定,光學粘合劑必須同附錄

4、A的要求相一致。3.2.3粘接材料 對於玻璃同金屬相粘接,必須與附錄D的要求相一致3.2.4密封材料 用於密封的材料必須與附錄E的要求相一致3.2.5減反膜材料 用於光學表面鍍膜的減反膜必須與附錄C的要求相一致3.2.5.1反射表面 鋁化反射面必須與附錄B的要求相一致3.3機械尺寸大小光學元件必須與合同以及圖紙要求的尺寸和光學數據相一致3.3.1邊所有光學元件都應當倒邊在(0.020-0.01英寸,在45度15度),沿面寬進行測量,除非圖紙有另外指定。如果邊在135度或者更大角度處交匯,則不需要倒邊,除非圖紙對此有特殊的要求。3.4完成品和缺陷光學玻璃完成品狀態和缺陷都必須符合此標准或所用圖紙

5、及光學圖3.4.1玻璃缺陷條紋、絨狀、折入、氣泡、籽晶、扭曲、摺疊、擠壓後折痕或其它缺陷等,如果缺陷所處的點、面或位置有損元件性能則應該拒收。3.5光學玻璃表面質量3.5.1光學用圖紙和圖表 元件所用的圖紙必須標示表面質量,光學系統圖要注明光束直經。3.5.1.1缺陷尺寸指定表面缺陷在圖面上指定用兩個數字來表示,此兩個數據按兩個等級設置,依表面質量標准(C7641866)。第一個數字表示傷痕,第二個數字表示斑孔。3.5.2劃痕3.5.2.1環形元件光學元件表面上最大尺寸劃痕的總長不得超過光學元件直徑的四分之一。3.5.2.1.1劃痕的最大總長度如果存在最大劃痕,則產品上傷痕總數乘以傷痕長度與元

6、件直徑的比值,這個值不得超過最大傷痕總數的一半。如果不存在最大的劃痕,則劃痕的總數乘以傷痕長度與直徑的比值,這個值不得超過最大劃痕數3.5.2.2非環形光學元件非環形元件的計算直徑應是同等面積一個圓的直徑。當應用3.5.2.1.1規定的正確的公式時,在指定光學元件圖紙或詳圖中透光區之外的傷痕不用考慮。3.5.2.2.1稜鏡屋脊面為了方便劃痕、麻點(S/D)的計算,稜鏡屋脊面可視為一個面(等於各個頂面的總和),但是頂面的邊不被考慮在可允許劃痕總長范圍之內。屋脊稜鏡的表面質量公差設在同等面積的元件的基礎上,從空氣側觀測,參見3.7.10.1。3.5.2.2.2表面質量(中心區)規定劃痕規格為20或

7、更好的表面,在直徑1/4”(6.35mm)環形范圍內,劃痕不應超過4個。此要求不用於劃痕規格小於10的表面。3.5.2.3表面質量(外部區域)在透光區之外的表面質量應為80-50,除非另有要求。3.5.2.4鍍膜劃痕未透入玻璃表面的鍍膜劃痕在3.5.2規定的同一限制內。鍍膜劃痕應與基體傷痕分開考慮。3.5.3斑孔3.5.3.1斑孔設計斑孔數字為允許缺陷的真正直徑,以1/100mm為單位定義的,如有不規則的斑孔,直徑取最大長度和最大寬度的平均值。3.5.3.2最大尺寸斑孔最大尺寸斑孔可允許的數量應該是直徑20mm或單個面的20mm區域有一個。所有斑孔直徑的總和由檢驗員估計,不應超過最大尺寸斑孔直

8、徑的2倍。小於2.5微米的斑孔可忽略不計。3.5.3.3表面質量當表面上斑孔規格要求為10或更少時,所有斑孔必須間隔至少1mm。而斑孔可允許規格多於10時,不要求檢測它的分散度。3.5.4氣泡與雜質氣泡應歸為表面斑孔。玻璃中的雜質被視為氣泡。不規則的雜質的尺寸應為1/2(最大長度+最大寬度)。氣泡尺寸公差與斑孔的一樣,但氣泡容許量應在斑孔總數之內。3.5.4.1最大尺寸氣泡最大尺寸氣泡可允許的數量應該是光徑20mm或單個元件20mm區域有一個。所有氣泡直徑的總和由檢驗員估計,不應超過最大尺寸氣泡直徑的2倍。表面斑孔規格為10個或更少時,氣泡應參照3.5.3.3斑孔的要求3.5.5表面缺陷的極限

9、尺寸如果圖紙無規定,傷痕及斑孔的極限尺寸由表I確定,並且視放大的光束直徑而定。3.5.5.1放大的光束直徑光束直徑應從光學數據中獲得。它是所研究片子表面上一束進入觀察者眼中的沿光軸的光束直徑。如果出射瞳孔超過3.5mm,那進入到視線直徑應為3.5mm,如果出射瞳孔小於3.5mm,則光束直徑應與出射瞳孔一樣大。3.5.5.2光束尺寸小於表I光束尺寸小於焦平面和近焦平面所規定的尺寸,那缺陷尺寸由直立系統的放大倍數乘以目鏡的放大倍數決定。3.5.5.3區域劃分一個表面上,如果一束軸向光束的直徑是透光區的1/4或更少,則此表面應該分為中心區和外部區。中心區在寬度上是透光區的一半。分劃板區域劃分依3.7

10、.11.1規定。 表I 表面質量要求焦平面和近焦平面中心區(直徑的1/2)外部區光束直徑mm放大倍數焦距長度傷痕 斑孔傷痕 斑孔 5- 80 50 80 50 45-60 40 60 40 3.24-60 30 60 40 2.53.2-40 20 60 40 2.12.5-40 15 60 30 1.62.1-30 10 40 20 1.01.6-20 5 40 15 0.61.0-15 3 30 10 0.40.6-10 2 20 50.20.4-10 1 15 3 0.2201012.52510 1 15 3 0.4105 255010 2 20 5 0.653.3 507515 3 3

11、0 10 1.03.327512520 5 40 15 1.6 2112525030 10 40 203.6粘合缺陷粘合透鏡透光區內的膠合氣泡、空隙、 不可分解雜質、干污點、氣孔、灰塵不應超過3.5.3.13.5.4.1規定的斑孔、氣泡的限度。3.6.1膠合面的表面質量透光區的粘合缺陷,如膠合面的單個面己規定了表面質量,就以此為基准考慮,如果沒有規定,粘合表面質量應采用鄰近面表面質量的中間值(平均值)3.6.2邊的分離(滲透)光學元件的邊的分離與粘合缺陷不應延伸到稜鏡或透鏡膠合面倒邊的裡面,距離上不可大於元件膠合面倒邊與有效半徑之間距離的1/2。邊的分離與膠合缺陷的最大尺寸不應超過元件膠合面的

12、1mm。在稜鏡或鏡片倒角處測量的大於0.5mm的滲透和粘合缺陷,其總和不可超過周長的10%。3.6.3粘合缺陷(玻璃與金屬)粘合的光學元件裝置沿粘結面邊要有一個連續焊珠型的固化粘結物。3.6.3.1空隙與分離滿足3.7.2和3.8.2.5.2要求的,超過粘合區域10%的空隙或分離是不應該有的。3.7光學元件詳述3.7.1工作溫度膠合元件如果暴露在-802度,+1602度華氏溫度下,不應產生羽狀物及明顯出現分離、膠合軟化或其它缺陷出現(3.6規定的除外)。如果邊分離或膠合缺陷有增大趨勢則可以拒收此批貨品。3.7.2工作濕度-溫度膠合元件如果暴露在周圍+1302度華氏溫度,至少95%的濕度,又暴露

13、在空氣溫度-802度,+1602度華氏溫度下,不應產生羽狀物及明顯地出現分離、膠合軟化或其它缺陷出現(3.6規定的除外)。3.7.3減反膜光學表面如在圖紙上有規定“需鍍膜”,則應鍍上減反膜,見3.2.53.7.4光學塗黑當有要求時,光學元件精磨面應用被認可的技術方法黑化處理3.7.5清晰度每個物鏡、聚光鏡、直立系統、目鏡、平面鏡、光楔、觀景窗、濾光片、稜鏡、稜鏡裝置需要根據4.2.5規定開展清晰度檢測。3.7.6平行度(濾光片)濾光片的平行度在圖紙規定的公差范圍之內。 如果沒有公差規定,在望遠鏡內或前面的濾光片不應超過光線偏轉的1弧分。位於接目鏡和出射光瞳之間的濾光片光線偏轉不應超過5弧分。3

14、.7.7分劃板刻度間距光柵刻度間距根據4.2.10.5檢測3.7.8拋光面拋光面根據4.2.2檢測時,沒有明顯的灰暗色或污點3.7.9透鏡3.7.9.1表面質量透鏡的表面質量應和所適用的圖紙或產品仕樣書一致。如沒有規定時,表面質量應如下:物鏡、直立系統、窗口片和位於焦平面外至少15個屈光度的其他元件,表面質量應為80-50或更好。望遠鏡和聚光鏡中心區的表面質量為20/5,外部區為40/15。目鏡的中心透鏡中心區表面質量為40/15,外部區域為40/20。接眼鏡片,不包括對稱性的接目鏡,中心區SD為40/20,外部區域為60/30。望遠鏡的接眼鏡片,它的中心區表面質量為20/5,外部區域為40/15。在接目鏡和出射光瞳之間的濾光片的表面質量中心區域為40/20,外部區域為60/30。在內部的濾光片與3.7.10.1的稜鏡要求一樣。在物鏡前面的濾光片的表面質量應為80/50或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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