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项目报告某市市朝阳区工业项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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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区工业项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程序服务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项目编号: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朝阳区人民政府)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办理结果:转让登记表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受理部门:朝阳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条件:1、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

2、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1)转让宗地的具体位置(部位)和面积,包括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建筑面积。(2)转让宗地的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及履行情况。包括出让合同签订

3、的时间、合同号、受让方、出让的土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地价款缴纳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3)开发建设情况。包括项目的总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土地及工程现状等。(4)签订出让合同后取得的有关批准文件。包括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5)房地产抵押的情况;(6)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转让双方、转让价格等。(7)是否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8)提出办理转让登记的申请,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

4、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原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订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8、土地评估报告1份。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材料

5、的标准:1、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原件应尽可能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4、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5、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的界限:受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6、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7、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8、转

6、让标的明确,界限及权利清晰。9、转让价格合理。10、土地评估结构具备评估资质。11、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转让而损害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情形。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朝阳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岗位责任及权限:区土地利用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及标准查验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还申请人。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单.区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服务事项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出具服务事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区土地利用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

7、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区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时限:5个工作日内二、审查标准:1、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3、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的界限:受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区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4、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5、开发建设投资

8、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6、转让标的明确,界限及权利清晰。7、转让价格合理。8、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9、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转让而损害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情形。本岗位责任人:朝阳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主任、经办人岗位责任及权限:区土地利用中心应按照受理条件及审查标准进行审查。1、区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察;2、区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应进行档案查阅,核实是否有抵押、法院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禁止转让的情形。3、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4、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5、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

9、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6、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土地利用科审核。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书面告知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批准。时限:7个工作日三、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利用科科长、经办人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区土地利用科经办人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审核标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科长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区土地利用中心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报科长批准

10、后退还区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科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经审核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退还区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时限:4个工作日。五、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责任人:局长、主管局长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主管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

11、批。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时限:4个工作日。六、告知与颁发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责任人:朝阳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经办人岗位责任及权限:(一)区利用中心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办理的,由局办公室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加盖局章。区利用中心经办人填写转让登记号后,告知转让受让方按照转让登记表确定的数额缴纳契税,凭契税收据由转让双方一同领取转让登记表。申请人凭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接受单和契税交纳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2、不予办理的,由经办人制作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及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并将1份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报送市局备案。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式.时限:5个工作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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