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及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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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陕金融发2011 21号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认真执行。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参考)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参考)也一并印发,供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主题词:金融 财务 小额贷款公司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1年12月2日印发共印1000份

2、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

3、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陕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

4、和分析等方法,控制成本,分配收益,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第五条 各市金融办、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市金融办、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后,应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档案,作为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其实施考核、绩效评价、奖励补贴、风险救助等各项政策的依据。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责 职权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三

5、农”、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的有关规定,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单笔贷款的标准分别为:注册资本金 5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40万元,注册资本金 5000万元(含)到1亿元的不超过60万元,注册资本金 1亿元(含)以上的不超过1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第九条 各市金融办、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监管职责:(一)监督

6、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绩效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

7、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8、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公司有权审批机构议定后报同级金融办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在授权内审批财务事项; (四)缴纳各类税费; (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 资金

9、筹集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依规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法定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应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规定,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 小额

10、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

11、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审批程序资产的交接手续。第五章 成本 费用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公司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

12、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会计期间、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公历季(月)、年为会计期间。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二十四条 小

13、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并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使用管理;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据实列支。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等费用应据实列入成本。 第

14、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自然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六章 收益 分配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另定会计账簿,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依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

15、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或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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