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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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名词解释1、 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 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3、 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中所形成的权利。4、 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5、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6、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2、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7、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8、 传染病: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9、 法定管理传染病:指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管理的传染病,全

3、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10、 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11、 血站: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12、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13、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14、 医师: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15、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因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6、 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

4、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17、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者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18、 生育权: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19、 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性,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20、 假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

5、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21、 劣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22、 处方药:指必须凭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并须在医务人员知道和监控下使用的药品。23、 药品标准: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查方法所作出的技术性规范。是药品生产、经营、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24、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5、 一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26、 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

6、能障碍的医疗事故。27、 三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28、 四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29、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知道,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30、 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资格者进行执业活动的管理。31、 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的结合。32、 处方: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33、3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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