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物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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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第十章 物权的概述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十四章 占有,第十章 物权的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第四节 物权法的原则 第五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无得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物权的特征 (一)支配性 (二)绝对性 (三)对世性 (四)排他性,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

2、生的特殊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1、法律特别规定原则 2、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原则 3、“时间优先,权利优先”原则,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2、共有人处分自己在共有物上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共有物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一物数卖时,出卖人交付后获得占有的买受人在出卖物上享有所有权 4、在破产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所有人有权取回该物,行驶取回权,债权人不能主张以该物作为破产财产来满足自己的债权 (三)物权优先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海商法规定,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得优

3、于船长、船员的工资;海难救助的救助款等优于船舶优先权,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权利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三、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善意取得除外。 四、物上请求权(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

4、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取得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设立的权利 被称为价值权,二、自物权和他物权 以物权的主体划分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就是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 享有的物权,也称限制物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限制物权。,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物权的客体划分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二者取得的方法和成立要件各不相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四、

5、国家物权、集体物权、私人物权 以物权的主体政治属性划分,五、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的独立性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地役权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 主物权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共命运,六、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根据物权的存续 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 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 所有权,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根据依据的法律 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上规定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是指在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

6、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在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第四节 物权法的原则,一、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 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三、平等保护原则 四、物权法定原则 五、物权公示原则 六、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第五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产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也就是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狭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上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丧失 物权变动的原因 法律行为 其他原因 某些公法上

7、的原因,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或占有 船舶、航空器的特殊动产也采用登记方式,三、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具有物权设立的公示功能、物权变动的公示功能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功能,(二)登记的类型 1、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 2、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 3、设权登记和宣示登记 4、本登记和预告登记 5、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三)不动产的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

8、、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效力 物权公示效力 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 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善意保护效力 警示效力 2、登记错误的后果 当事人登记错误的责任 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责任,(五)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等级的效力 1、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一般效力 2、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例外规定 3、无须登记的物权变动,四、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和体系 (二)现实交付 1、本人交付 2、假借他人之手进行的交付 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 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为交付 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 (三)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保护的概念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保护的基本方法分为 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物权请求权 债权保护方法,损害赔偿请求权,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一)确认请求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恢复原状请求权 (四)排除妨害请求权 (五)消除危险请求权 (六)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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