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2020年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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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宝线平湖段改造工程(第三标段)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 大气环境,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 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 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 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防治原则: 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 治理和防控

2、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四、准入制度: 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 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 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 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 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1,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 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六、机械用油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 不得低于国

3、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 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 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七、施工单位职责: 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 督、检查职责。 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 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

4、 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 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 处理。,2,3,八、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 1、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 移动机械负总责,安排专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 2、应安排专人负责配合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 管理制度,提供进入本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信息,共同建立非 道路移动机械台账。 3、确保进入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核 发的排放标志。 4、购买油品要向施工单位报送进货单位的成品油批

5、发(零售)许 可证及进货数量,并安排专人负责用油和储存登记管理,有相应的出 入库记录。 5、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 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6、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 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 7、接受施工单位对所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 进行检查。 九、处罚制度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单位主管人员对非道路 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1、拒绝接受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对使用人(单位)处 2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4,2、未备案登

6、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的,对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 1 万元以下罚款; 3、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对其使用人 (单位)处每台次 5000 元以下罚款; 4、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电 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 位)处每台次 5000 元以下罚款; 5、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 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 5000 元罚款。 6、拒绝向施工单位提供油品进货凭证和供油单位成品油批发(零 售)许可证的,对使用人(单位)处 2000 罚款; 7、使用排放超标、无排放标志、不合格油品的,对其所有人或使 用人(单位)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场; 8、被市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处罚的,施工单位可对其进行双倍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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