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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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74 -目 录第一编 总则- 1 -第二编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5 -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0 -第四编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筑类)- 22 -第五编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管线类)- 39 -第六编 村镇规划管理(暂缺)- 54 -第七编 城乡规划监察制度- 55 -第八编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67 -第九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70 -第十编 附则- 74 -附件2-1:韶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75 -附件2-2:韶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77 -附件2-3:韶关市用地规划许可分级审批依据- 79 -附件

2、4-1: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批申请表(建筑工程类)- 80 -附件4-2: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申请表- 82 -附件4-3: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审定同意书)- 83 -附件4-4: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房屋类)- 84 -附件4-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环境验收申请表- 88 -附件4-6: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 89 -附件4-7:建设项目监督验收登记表- 94 -附件4-8:调换建筑施工图申请表- 100 -附件4-9:零星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101 -附件5-1:韶关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103 -附件5-2:建设项目监督验收登记表- 104 -附

3、件5-3: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109 -附件7-1:市城乡规划局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111 -附件7-2:违法行为接受处理通知书- 112 -附件7-3:违法建设立案审批表- 115 -附件7-4:违法建设(搭建)现场勘查记录- 116 -附件7-5:询问笔录- 118 -附件7-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20 -附件7-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3 -附件7-8:行政处罚告知书- 124 -附件7-9:违法建设处理审批表- 127 -附件7-10:行政处罚决定书- 128 -附件7-11:违法建设结案报告- 131 -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依

4、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导则。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建立分级审查办理制度,即科室审查办理、局审查办理、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三种方式。第四条 科室审查办理的项目,由科室经办人初步审查,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部分较为重要的项目,科室可征询局总工办意见,分管领导也可根据情况要求局总工办出具意见。第五条 局审查办理项目,由科室签署初审意见,报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转由科室报分管领导批准或提请局务会议审查。局总工办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5、,可以采取总工办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和组织技术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等两种方式进行办理。对于部分情况复杂且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总工办可以要求召开技术审查扩大会议进行审查。第六条 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经局务会议讨论后,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局总工办根据规划委员会审议结果签署意见,交由科室呈局长批准。第七条 规划审批流程图:局办项目规委会办项目会办项目窗口收件经办人初审科长审核科办项目总工办审核或局务会议讨论规委会会议审议总工办签署意见科室办理局领导签发窗口发件注明:窗口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第八条 对于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建

6、设项目,需要提交技术审查鉴定或者规划委员会讨论的,主办科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局总工办,同时通过办事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局要求完善技术审查程序后重新报请行政审批。第九条 科室审查办理项目,由分管领导和主办科长负责;局审查办理项目,由分管领导和总规划师负责;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由局长负责。第十条 为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开,各司其责,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设立技术审查小组,对审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小组由总规划师负责,技术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必须使用符合城市测量标准和数据格式的现势地形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比例不小于1:

7、1000,建筑方案和施工图的比例不小于1:500,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我局制定的统一数据标准。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严格遵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工程报建过程中发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明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并重新报请我局进行审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遵照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在工程报建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明显不符合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调整施工图设计并重新报请我局进行审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凡属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的事项,均由窗口统一接件并根据类别交由相关科室办理

8、,科室处理完毕后,必须交回窗口统一发件。窗口不能判断是否接件的项目,可以征询科室意见,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第二编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一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规定履行审核或初审程序,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属于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如下要求实行分级审批: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般性项目且用地规模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由科室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2、与城市规划有重大冲突,经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小组讨论认为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或者对城市发展和城市安全有

9、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经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小组讨论认为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均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3、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均按照局审查办理方式处理。第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1、申请:申报人按照窗口的要求提交韶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附件2-1)及相关材料,窗口核对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并将有关材料转局用地规划科。2、审查:局用地规划科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分级审查办理的要求予以办理。3、核发:对于审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窗口取件并发给申请人,审查不符合选址要求的,由窗口退件并告之原因。第三条 在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以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

10、规划选址论证,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1、对城市规划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2、用地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或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3、对城市环境、生态、卫生、公共安全或能源、水利、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4、需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且调整审批权在本级市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项目;5、需调整城市黄线、绿线、蓝线、紫线和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选址定点的建设项目,且调整审批权在本级市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6、其它与城市规划用地功能布局有重大冲突的项目,需调整和占用重大城市公共和市政服

11、务设施用地或可能对周边用地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属需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预审,报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选址意见初审(预审)申请书1份;2填报的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份数按审批部门的要求);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报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批准文件等材料各1份(相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上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等批准文件,属划拨用地的提交市政府相关批准文件)4项目涉及其它行业管理要求的需提交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1份(如环保、水利、交通、卫生防疫、消防、文物、风景区、

12、军事部门及其它特殊行业等);5拟建项目拟选地点的规划依据,包括项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各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1份(针对项目不在市规划区的);6属需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应连同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符合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一并报送;7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需进行用地预审的项目);8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环保部门意见(对需进行环评的项目);9拟选址位置最新测绘地形图(1:5001:2000,属线位走廊的比例可按1:50001:1万),附对周边环境、设施、规划要求等情况的必要说明;10规划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五条 建设

13、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属,或属行政划拨新征用地的项目选址,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书面申请1份;2、按要求填报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相关批准文件,或待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相关批准文件(属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依据);4、对环境有特殊要求或对周边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工业项目,应提交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项目建成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的资料;5、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如环保、水利、交通、卫生防疫、消防、文物、风景区、军事部门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

14、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和建议(此项视项目性质、所涉及行业管理要求而定);6、需进行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的,提供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7、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和批准文件;8、符合要求的最新测绘地形图,附对周边环境和选址要求等必要说明;9、规划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六条 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接件当日)。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以下各项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新建、迁建项目需使用土地的;2、原址改建、扩建项目需使

15、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3、需改变原有用地性质的;4、新增国有储备土地;5、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更名或主体变更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换证并登记的:单位更名的;依法转让的;通过司法程序变更权利人的;其它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6、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7、出让地块中标换证更名的、遗失补办、延期和续办、许可证分解或合并等事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8、村民住宅安置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第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流程:1、申请:申报人按照窗口的要求提交韶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2)及相关材料,窗口核对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并将有关材料转局用地规划科。2、审查:局用地规划科根据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分级审查办理的要求对申报项目予以办理。3、核发:对于审查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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