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产品管理产品规划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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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1 总则与适用范围1.1总则 为加强板式换热器及垫片产品的质量监督,确保板式换热器及其垫片的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标准GB 16409板式换热器,制定本办法。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换热器(以下简称“板式换热器”)制造厂、组装厂和密封垫片(以下简称“垫片”)生产厂,上述企业应按本办法取得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1.2.1板式换热器制造厂 系指具备板片生产手段的制造厂。1.2.2板式换热器组装厂 系指不具备板片生产手段,仅依靠外购板片组装板式换热器的企业。1.2.3板式换热器垫片厂 系指生产板式换热器垫片的企业。1.3 申证单元申证单元分板式换热

2、器申证单元和垫片申证单元。1.3.1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按类别和单板计算换热面积范围划分。注册类别A类垫片式板式换热器B类半焊式板式换热器注册级别A1A2A3B1B2B3单板计算换热面积(m2)0.300.31.01.00.300.31.01.01.3.2垫片申证单元 垫片申证单元按材料划分。注册类别类类材 料橡胶其它2 注册程序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发证。2.1 申请2.1.1 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 企业的申证产品应满足国家标准GB 16409板式换热器的要求; c

3、. 申证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d. 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附件一); e. 企业应具备能够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及场地等(附件二)。2.1.2 凡符合2.1.1规定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向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容标委”)提交申请书。2.1.3已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单元增项时,也应向“容标委”提交申请书,但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不变。2.2 受理2.2.1自收到企业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复,同时通知申请企业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换热分委”),

4、逾期则视同受理。2.2.2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应完成自查报告并提交“换热分委”,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企业概况; b.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c. 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d. 申证单元所包含的产品系列; e.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2.2.3 “换热分委”自收到申请企业自查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查工作。由于申请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2.3 审查审查包括产品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条件三部分。2.3.1 产品检测2.3.1.1 产品抽样 a. 抽样由“换热分委”认可的检测单位负责,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从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申

5、证单元的所有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 b. 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加封,贴上审查封条; c. 样机的启封由抽样单位负责,启封时应核对封样单、封条、样机等情况,并做好记录。2.3.1.2 检测 a. 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现场检测;b. 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样机(或样品)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 c. 检测项目按申请书中的规定逐项进行。2.3.2 审查内容: a. 听取申请企业的自查报告; b. 审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近年来用户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对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的企业,重点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c. 审查必要的生产手段和技术装备情况。2.3.3 审查时间 每个

6、申证单元为2天,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1天。2.3.4 审查意见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审查内容和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a. 具备条件: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条件;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 b. 基本具备条件: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c. 暂不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应进行复查。 d. 不具备条件: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或质量保证体系或生产条件存在严重

7、问题。2.3.5 审查意见处理2.3.5.1 审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提交“换热分委”。2.3.5.2 审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审查组应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或核查)确认,整改合格的,按2.3.5.1条处理;整改不合格的,按暂不具备条件处理。2.3.5.3 审查意见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在认可企业整改报告并接受复查申请的前提下,审查组应在审查后的六个月内对申请企业进行一次复查。a. 复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按2.3.5

8、.1条处理;b. 复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应按2.3.5.2条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按2.3.5.1条处理;若整改仍不合格,则按2.3.5.4条处理;c. 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或仍为暂不具备条件的,按2.3.5.4条处理。2.3.5.4 审(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提交“换热分委”。2.3.5.5 整改基本要求 整改企业应根据审查组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每一个不合格项进行整改,逐项填写“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整改项目分析处理单”,并附相应的鉴证件及整改报告一起提交审查组。整改报告应对整改项目、整改措施和实施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2.3.5.6 复查基本要求复查企业除应按2.3.5.

9、5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以外,还应提交复查申请。审查组在复查时,重点复查与整改项目有关的内容。2.3.5.7 在审(复)查期间,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整改报告与事实不符,一律按不具备条件处理。2.4 评审结论2.4.1 “换热分委”应根据审查组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审(复)查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做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a. 评审结论为合格的,上报“容标委”批准。b. 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上报“容标委”批准,同时将评审结论通知该企业。2.4.2 若“换热分委”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做出评审结论。2.4.3 在申证期间,若企业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事故,“换热分委”应暂缓做

10、出评审结论。2.4.4 若“容标委”对评审结论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2.5 批准“容标委”应对“换热分委”提交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批准。对于合格的企业发证;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容标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单元)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2.6 发证2.6.1“容标委”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颁发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证(一式六份,格式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安全注册证)。2.6.2 安全注册证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企业持安全注册证正本,四份副本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省(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容标委”和“换热分委”备案。2.6.3已取得安全注册

11、证的企业在申请单元增项时,仍按本章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查与该申证单元有关的项目。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将原安全注册证交还“容标委”后再领取新证。2.6.4 安全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3 换证3.1换证申请企业应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向“容标委”提交更换安全注册证的申请报告,“容标委”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换热分委”在三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换证审查。3.2 换证基本要求 企业应对持证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五年来企业生产条件(人员、设备等)的变动情况; b. 五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c.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

12、况; d. 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3.3 换证审查 根据本办法注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审查组应对产品进行检测,并着重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向“换热分委”提交审查意见。3.4 换证批准 “换热分委”根据样机(或样品)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做出评审结论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上报“容标委”,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换发安全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2.4的相应条款处理。3.5 延期申请对于逾期不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申请或换证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其安全注册证自行失效,并予以公布;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的使用期限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容标委”

13、提出申请,但批准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 监督管理4.1 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采用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选择经过整改的企业及用户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着重考察其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复查和抽查工作将由“容标委”制定计划并由“换热分委”组织实施。4.1.1 定期复查: 根据复查计划,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产品检测和审查。4.1.2 不定期抽查 根据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和用户反馈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随时进行抽查。4.1.3 定期复查与不定期抽查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得少于一次,但不得超过三次,且同一年内不

14、得进行两次。对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则不受此限制。4.1.4 在定期复查与不定期抽查期间,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抽查过的企业,同年度内不再重复检查。4.2 安全注册证的监督管理4.2.1 暂停 对已经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因定期复查或不定期抽查不合格需进行整顿时,在整顿期间其安全注册证暂停使用,整顿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企业应在整顿期内向“容标委”提出整顿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安全注册证。4.2.2 注销 对于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者,应注销其安全注册证,并予以公布。 a. 经监督检查,产品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 b. 将产品安全注册证和产品铭牌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c. 企业生产方向改变,申证单元产品停产或转厂生产者; d. 弄虚作假者。4.3 审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 审查组成员一般由三至五人构成且持证上岗。在产品安全注册审查期间,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组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检测单位应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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