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产品管理产品规划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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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K05-004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耐火材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215.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85.5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286 证书和标志356.1

2、证书356.2 标志36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368 监督检查379 收费3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811 附则38附件1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39附件2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1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55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56附件5 检验报告57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61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划分为6个产品单元、15个产品品种、110个产品牌号(见表1)。申请企业按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每个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产品系列、产品牌号的覆盖方式见表1。表1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牌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牌号产品牌号覆盖方式1硅 砖焦炉用硅砖炉底、炉壁及其

4、他炉底、炉壁覆盖其他。热风炉用硅砖RG-95-玻璃窑用硅砖BG-96A、BG-96B、BG-95高牌号覆盖低牌号2粘土砖高炉用粘土砖ZGN-42、GN-42ZGN-42覆盖GN-42热风炉用粘土砖RN-42、RN-40、RN-36高牌号覆盖低牌号DRN-125、DRN-120、DRN-115、DRN-110高牌号覆盖低牌号3高铝砖高炉用高铝砖GL-65、GL-55、GL-48高牌号覆盖低牌号热风炉用高铝砖RL-65、RL-55、RL-48高牌号覆盖低牌号DRL-155、DRL-150、DRL-145、DRL-140、DRL-135、DRL-130、DRL-127高牌号覆盖低牌号炼钢电炉顶用高铝

5、砖DL-80、DL-75、高牌号覆盖低牌号BDL-80、BDL-75高牌号覆盖低牌号4(铝)镁碳砖镁 碳 砖注MT-18A、MT-18B、MT-18C;MT-16A、MT-16B、 MT-16C;MT-14A、MT-14B、MT-14C;MT-12A、MT-12B、MT-12C;MT-10A、MT-10B、MT-10C覆盖方式见注MT-8A、MT-8B、MT-8C高牌号覆盖低牌号MT-5A、MT-5B、 MT-5C高牌号覆盖低牌号树脂结合铝镁炭砖LMT-76、LMT-74、LMT-72高牌号覆盖低牌号5碱性耐火制 品镁砖及镁铝砖M-98、M-97A、M-97B、M-95A、M-95B、M-93

6、、M-91、M-89、M-87高牌号覆盖低牌号MLJ-80、MLJ-75、MLJ-70高牌号覆盖低牌号MLZ-80A、MIZ-80B高牌号覆盖低牌号镁铬砖MGe-20A、MGe-20B、MGe-20C;MGe-16A、MGe-16B、MGe-16C; MGe-12A、MGe-12B、MGe-12C;MGe-8A MGe-8B、 MGe-8C高牌号覆盖低牌号6特种耐火制 品氮化物结合耐火制品及其配套耐火泥浆L-DGT;- T-DGT T-SLT T-SLG各牌号间相互不能覆盖 Y-DGT Y-DWT各牌号间相互不能覆盖Z-DWT-滑 板 砖HBLT-80 HBLT-75 HBLT-70 HBLT

7、-65高牌号覆盖低牌号HBLTG-80 HBLTG-75 HBLGT-70高牌号覆盖低牌号连铸用铝炭质耐火制品C45、C40、C35高牌号覆盖低牌号R50、R45、R40、R35高牌号覆盖低牌号S60、S55、S45高牌号覆盖低牌号Z70、Z65、Z55高牌号覆盖低牌号M-注:1.镁碳砖按照牌号划分为三个系列:MT18到MT10系列;MT8系列;MT5系列。每个系列里允许在同档次牌号内覆盖,但每两个系列之间牌号不能覆盖。如:MT18A牌号可以覆盖本系列所有牌号直至MT10C牌号,但不能覆盖MT-8系列 或者MT-5系列里的任何一个牌号。2.镁碳砖每个系列内同档次牌号覆盖方式:“A”牌号产品可以

8、覆盖其以下的“A”、“B”、“C”牌号产品;“B”牌号产品可以覆盖其以下的“B”、“C”牌号产品;“C”牌号产品只能覆盖其以下的 “C”牌号产品。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9、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耐火材料产品实施细则;跟踪耐火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

10、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邮政编码:471039电 话:0379-64205929 64205935传 真:0379-64205929电子信箱:联 系 人:张周明 孙萍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

11、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测试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详见核查表4.1、4.2条。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12、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冶炼用耐火材料,“产品名称”栏填写:耐火材料,“产品单元”按照表1“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按照表1“产品品种”填写,“规格型号”按照表1“产品

13、牌号”填写。企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填写申请的全部牌号。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4、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注:“批”的定义:指在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按照产品标准检验规则规定的产品数量。)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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