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某某集团审计管理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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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权利,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精品资料网第二条 集团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受集团公司总裁领导,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常务副总裁分管。审计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 审计部依法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第四条 审计部接受上级政府审计机构中内部审计

2、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审计部设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经营主审、工程主审、经营一审、工程一审、助审等岗位。第六条 审计部的审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在财会、经济、工程技术等某一方面专业特长和上述岗位三年以上实践经验。审计部负责人应具有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第七条 审计部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收支情况;(二)经济效益;(三)内部控制制度;(四)经济责任; (五)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六)重要问题的审计调查;(七)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

3、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审计部有权参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三)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四)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七)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其他法规行为的意见以

4、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十)集团公司总裁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十一)对阻挠、破坏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十二)审计部对集团公司本部和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向集团公司总裁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九条 审计部工作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遵守下列纪律:(一)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不

5、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被审计单位不在集团公司所在地,确需安排就餐的,只能安排工作餐;(二)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物,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消费性娱乐活动;(三)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必须坚持原则,维护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不得舞弊;(四)对有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或与被审计单位及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在工作上应予回避;(五)审计人员必须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未经集团公司特别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六)因工作需要,临时外聘审计人员时,需由审计部长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第十条开展审计工作程序:(一)根据年度审计总体计划和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开展

6、工作;(二)在进行审计前,一般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但如果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审计,则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三)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审计终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依据批准后的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四)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向审

7、计人员提供所需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8、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财经纪律,监督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对会计报表的审计监督内容:(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

9、整、准确、及时;(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第四条 对会计账簿的审计监督内容:(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第五条对会计凭证的审计监督内容:(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

10、定要求;(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六条 对流动资产的审计监督内容:(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采用的计价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四)短期投资计价计算是否正确;(五)坏帐准备金计提是否正确;(六)待摊费用入账和转销记录是否正确,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第七条 对长期投资的审计监督内容:(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二)投资协议、合同有无损害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的审计监督内容:(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二)

11、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规,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四)固定资产清理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五)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等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九条 对在建工程的审计监督内容:(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条 对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审计监督内容:(一)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第

12、十一条 对流动负债的审计监督内容:(一)流动负债各项目形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第十二条 对长期负债的审计监督内容:(一)长期负债各项目形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二)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第十三条 对实收资本(股本)的审计监督内容:(一)实收资本(股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二)实收资本(股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第十四条 对资本公积的审计监督内容:(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五条

13、对盈余公积的审计监督内容:(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二)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三)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六条 对未分配利润的审计监督内容:(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七条 对收入的审计监督内容:(一)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第十八条 对成本、费用的审计监督内容:(一)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二

14、)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第十九条 对利润的审计监督内容:(一)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二)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二)年度财务计划;(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五)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

15、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可靠性、有效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目的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报表的可靠性,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和经营活动遵循各种法规的合法性。第四条 对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分工及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二)审查是否按照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授权、经办、核准、执行、记录等步骤的职务是否恰当分离,相互牵制作用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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