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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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中心函(2003)89号关于电线电缆产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线电缆产品审查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3799号)对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产品应严格按原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规定执行的要求,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将电线电缆涉及产业政策产品取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铝绞线、钢芯铝绞线、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kV架空绝缘电缆、10kV,35 kV架空绝缘电缆的六个单元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应严

2、格执行14号令的规定及发改办产业2003799号文第二款要求。至今未取得上述六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有1999年9月1日前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同时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商省级以上项目审批部门联合审核确定的证明,证明应明确电线电缆项目的建设时点符合要求,才可受理企业的申请,否则不得受理。 二、根据发改办产业2003799号文对取证产品应严格把关要求,现已取得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999年底以后取证的),要求增加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单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有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申请增加钢芯铝绞线或铝绞线单元的产品; 2原有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或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3、生产许可证,只能申请增加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单元的产品;3原有1kV架空绝缘电缆或10kV,35 kV架空绝缘电缆生产许可证,只能申请增加10kV,35 kV架空绝缘电缆或1kV架空绝缘电缆单元的产品。不符合上述三点要求的不能申请增加单元(申请时提交原有关单元许可证证书复印件)。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电线电缆审查部在12月19日以后收到的材料(按邮寄日期为准)若未按本文件要求执行的一律退回。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抄送: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附件1: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质技监发200755号 关于转发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4、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在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严把市场准入关。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附件1),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一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淘汰类规定: (一)对生产属于目录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

5、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把关,不得接收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 (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规定,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对产品和工艺设备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要提前通知企业淘汰期限,并在到期后,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三)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主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40号令的要求,根据涉及产业政策淘汰类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汇总表(附件2),迅速摸清辖区内许可证获证企业属于立即淘汰的和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

6、品的情况,由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情况按附件3的要求填写,在4月15日前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 二、对投资建设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新办企业,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接收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 三、依据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文件要求,需要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办证申请,根据“对口上报、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企业向所在(或迁入)地的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二)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根据企业的书面申请,对申请

7、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初审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及时退给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收到经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初审上报的企业申请后,按照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文件要求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四)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出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五)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要求,对企业许可证申请进行登记,并收取审查费和公告费后通知企业将材料寄往(或送往)省质量协会许可证审查工作

8、部。 四、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共同贯彻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附: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生产许可 产业政策 通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2日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了更好地

9、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防止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淘汰类规定:(一)对生产属于目录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

10、后工艺设备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受理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其产品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三)对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出注销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二、对投资建设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

11、,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四、对以上需要

12、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办证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企业向所在(或迁入)省份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后,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审核。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没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不予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的证明文件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正式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五、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涉及对目录的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进行解释。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共同贯彻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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