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水电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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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本篇法规已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发布日期:2001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11日)修订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经基号)根据原国家建委()建发设字第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查监督之责。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2、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试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家经济委员会 公安部发布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防火间距第三节消防车道第四章防火、防烟

3、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第三节电梯井和管道井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第五节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第三节消防电梯第六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五条消防水泵房第六条固定灭火装置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一节防烟、排烟第二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八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灯具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4、限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

5、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米者,不计入层数内。第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分类。第条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表建筑物分类font size=+1名 称 一类 二 类居住建筑高级住宅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医

6、院展览楼建筑高度不超过米百货楼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财贸金融楼办公楼、科研楼、图书电信楼楼、档案楼公共建筑广播楼省级以下的邮政楼等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米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等/font注: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高级住宅系指建筑标准高、可燃装修多、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设备的住宅;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系指性质重要,建筑标准高,设备、图书、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第条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7、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条建筑物内存放图书、资料、纺织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公斤平方米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和隔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提高小时。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font size=+1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 一级 二级火极限(小时)构件名称防火墙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楼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 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非燃烧体

8、0.75 非燃烧体 0.50 柱 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 梁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1.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3 /font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非燃烧体;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

9、低于小时的非燃烧体;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条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人

10、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米的防火挑檐;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注:上述房间如布置在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内,应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第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隔墙和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条建筑物内如附设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如附设托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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