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某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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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须经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批准,经公司登

2、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试点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经营。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第三章名称预先核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批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

3、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州行政区划名称。 第四章注册资本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经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核批准

4、,可增资扩股。 第五章股东及股权 第九条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股东条件应当符合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1人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 (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2人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0%。 (五)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5、1%。 第六章设立登记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

6、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章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同时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办理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及股权出质登记的,须提交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的审批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章注销登记 第

8、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小

9、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年度检验。年检时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年检材料。 第十九条 被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取消试点资格,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原公司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公司登记注册事项管理规定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开展小额贷款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

10、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省境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

11、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省及市州、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需具备试点资格。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县市区,不得组织开展试点。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主要由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承担。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工商、公安、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县市区政府,需出具愿意承担风险

12、防范、处置及监督管理责任的承诺书,指定熟悉金融业务和财务管理的政府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第九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及开业申请,审查核准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高管层任职和其它重大变更事项,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与处置等专门培训,组织实施和推动试点工作。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注册所在地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试点县市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三)股东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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