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管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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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方法一、粮食及粮食制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1.2 产品种类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小麦粉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小麦粉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小麦粉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

2、/万元2000020000且200020001.4 抽样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1.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按照标准GB 5491规定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0kg(不得少于20个包装单位),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在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中扦取样品。样品基数较大时(包数大于150时),扦

3、样包数应不少于3%。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2作为检验样品,1/2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5.3 样品处

4、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1.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小麦粉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2 大米2.1 适用范围适用于大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大米。2.2 产品种类大米按类型分为籼米、粳米和糯米三类,

5、糯米又分为籼糯米和粳糯米;按食用品质分为大米和优质大米;按加工精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2.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大米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大米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大米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3000030000且300030002.4 抽样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2.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按照标准GB 5491规定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

6、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0kg(不得少于20个包装单位),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在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中扦取样品。样品基数较大时(包数大于150时),扦样包数应不少于5%。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2作为检验样品,1/2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

7、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2.4.3 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2.4.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

8、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大米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3 挂面3.1 适用范围适用于挂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3.2 产品种类挂面分为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等。3.2.1 挂面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3.2.2 普通挂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食用盐、食用碱或品质改良剂,经机制

9、加工制成的挂面。3.2.3 花色挂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风味、营养强化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3.2.4 手工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风味、营养强化剂,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面条。3.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挂面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挂面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挂面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5001500且6006003.4 抽样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3.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

10、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kg,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6箱,并从每箱中抽样1袋(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6袋(包)。所抽样品1/2作为检验样品,1/2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

11、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3.4.3 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3.4.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

12、生产的挂面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4 其他粮食加工品4.1 适用范围适用于其他粮食加工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类制成品。4.2 产品种类其他粮食加工品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类制成品。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粉、玉米片、玉米碴、米粉、荞麦粉、燕麦片等。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

13、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可分为生湿面制品、发酵面制品、米粉制品及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等。4.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其他粮食加工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其他粮食加工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其他粮食加工品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000010000且5000500044 抽样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4.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

14、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kg。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熟制粮食制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4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当所抽谷物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需携带中小粒粮扦样器和盛

15、装样品的容器。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扦样时,用包装扦样器槽口向下,从包的一端斜对角入包的另一端,然后槽口向上取出。每包扦样次数一致。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熟制粮食制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4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4.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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