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海事实用型人才讲义三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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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VTS值班第一节 VTS法规知识一、VTS功能的国际、国内法定义务,我国VTS运行管理的模式(一)VTS功能的国际法定义务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2条“VTS”、IMO(国际海事组织)A.857(20)决议“VTS指南”、IALA(国际灯塔协会)“VTS手册”等规范了VTS功能的国际法定义务,并敦请各国政府在建立、实施和运行VTS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对VTS的肯定和重视,不但推进了各国VTS的发展,而且使VTS的国际共识不断完善、细化和更具指导性。1、VTS提供的服务(1)信息服务是VTS保证船方做出航行决定时能及时获得必要信息的一种服务。是在固定时间或VTS认为需要或应

2、船舶请求时通过信息广播所提供的服务,信息内容涉及船位、意图、目的地、影响船舶航行的变化、已发布信息的变更等。(2)助航服务是VTS帮助船方做出航行决定并监视其效果的一种服务。是VTS在已建立正确的标识且在整个过程中能够得到保持的情况下,船舶处于困难的航行或气象环境中或存在缺陷或不足时,应船舶请求或认为必要时提供的航行建议。助航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应由船舶或VTS进行明确的声明并且被另一方确认。(3)交通组织服务是VTS为防止VTS区域内出现危险的海上交通局面和提供安全高效的船舶通航而进行的一种服务。交通组织服务包括建立和运行强制性的管理法规、船位和动态报告、VTS航行计划、交通监控、时空分隔、速度

3、限制以及其他VTS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VTS航行计划是由VTS当局和船长相互认可的在VTS区域内移动船舶的计划,是VTS交通组织的一个手段,VTS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VTS提供交通效率服务和联合协作服务的重要形式。VTS当局应规定强制加入VTS航行计划的船舶或船舶种类,详细说明VTS航行计划对所有船舶或特殊船舶的信息要求。(4)联合服务是VTS通过与港口运营、应急服务和相邻VTS的协作,提高VTS区域船舶航行安全和效率的一种服务。协作是一个连续过程,应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协作程序。建立VTS航行计划是与港口营运协作的重要形式,同时数据交换使相邻VTS的协作更为有效。应急服务的协作应依据事先建立的

4、搜救和污染控制等应急计划进行。2、VTS使用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2条“VTS”规定:VTS应仅在沿海国家的领海内强制使用。缔约国政府应努力参与,并保证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遵守VTS的规定。(二)VTS功能的国内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了我国VTS的法定义务。我国VTS是由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是代表交通部海事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其管辖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直接行使现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职能的执

5、法部门。根据各VTS中心的现有功能,一般能为船舶提供下列服务:1、应船舶请求,可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并可在固定的时间或其它时间播发这些信息。2、应船舶请求,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3、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4、必要时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另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有条件的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其他服务。我国VTS还承担了船舶交通管理的职能。1、在VTS区域内,监督船舶遵守交

6、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2、在VTS区域内,为船舶合理安排锚位,维护锚地的锚泊秩序。3、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可以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4、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VTS中心承担搜救协调和组织的职能。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其他港口管理规定的行为,VTS中心可以根据主管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三)VTS运行管理的模式我国VTS运行管理的模式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

7、作。2、交通部海事局各直属局主管本辖区VTS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对部海事局负责。VTS中心由分支局管理。3、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VTS的日常运行工作,VTS中心主任是VTS系统运行管理的直接负责人。二、VTS操作员、船长或引航员的角色和责任(一)国际规定1、参加VTS的船舶(1)船长或引航员决定船舶的实际航行和操纵,对船舶习性和自己专业技能了解的船长有责任对船舶的安全负责。无论VTS航行计划,还是对航行计划要求或同意的修改,都不能代替船长或引航员对船舶实际航行的操纵决定权。船长有权力不考虑被认为会危及船舶安全的VTS指令。(2)船舶应配有有关所进入VTS覆盖水域的出版物,载明有关识别、报告、指

8、令的详细规则和规定。(3)航行在提供VTS服务区域的船舶,应使用这些服务。(4)在进入VTS覆盖水域之前,船舶应提交所有要求的报告,包括船舶故障。在通过VTS覆盖水域过程中,船舶应遵守有关规则和规定,保持指定频率上的连续守听,如果与VTS当局协调制定了航行计划,则应报告船舶对航行计划的背离。(5)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任何观察到的航行危险或污染。(6)当船舶适当的通信设备完全失效时,船长应尽力通过船上可得到的任何其它通信手段通知VTS中心和其它邻近船舶,告知其不能在指定频率上通信。如果技术故障导致船舶不能使用或继续参加VTS服务,则船长应在船舶航海日志中记下不能使用或继续参加VTS服务的事实和

9、原因。2、VTS操作员(1)对通航环境和交通状况有深入了解的VTS有责任管理VTS区域内的交通。当VTS被授权向船舶发布指令时,这些指令应只是“导向性的结果”,具体的实施应留给船长、值班驾驶员或在船引航员。VTS操作员不要侵犯船长指挥安全航行的责任或扰乱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传统关系。(2) VTS值班人员与参加船舶之间的通信应根据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标准进行,并应只限于对实现VTS目的是重要的信息。如可能,应使用IMO标准航海通信短语。(3) 使用VTS服务可以是强制的或自愿的,当不要求强制使用时,应允许船舶使用VTS服务。(4) 任何发给船舶的VTS信息应清楚地表明是否有信息、建议、警告或指令。

10、(5) VTS当局应注意到因为VTS操作员未能履行职责而导致航运事故的法律含义。通常船长会信任VTS人员的专家意见和专业技能,执行所给的指令,如果VTS操作员向船舶发布指令并造成了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因船长、引航员、船东和VTS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变的复杂。在经由录用、培训、发证的合格人员运行VTS情况下,VTS当局必须承担确保这些人员以高度的适任能力执行行动的进一步责任。如果这些责任被完全实现,按照VTS指导而发生事故的责任只能根据国家法律一件一件地予以具体处理。 (二)国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

11、之间的职责关系。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在VTS船舶交通监管中的运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防止船舶碰撞事故、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的国际海事法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自1889年第一次产生、1910年正式在国际上生效以来,经过1960年、1972年、1984年三次修改,产生了新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再作为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件,而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规则于1977年7月15日在国际上生效。此后,经国际海事组织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和2001年修正,“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

12、则”的内容和范畴得到了丰富和扩大,是目前生效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我国于1980年1月5日加入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负有VTS区域内船舶交通管理责任的VTS操作员应该熟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结合VTS船舶交通管理的工作特点运用好有关规定。(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与“特殊规定”的适用关系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 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

13、水域包含两个部分:公海和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适用的对象是位于规则适用水域中的一切船舶。一般说来,海上交通运输是国际性的,各国所属船舶不但往来航行于公海,而且会航行于各国所属的水域、水道和港口,避碰规则不统一,在海员中可能引起混乱或产生混淆而不利安全,因此海运的国际性需要国际统一的海上避碰规则。由于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有关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且该水域中的港口、江河、湖泊和内陆水道的地理水文条件和船舶航行条件与海上差别相当大,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环境和提高交通效率,各国主管机关几乎都制订了相应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虽然使避碰规则的国际统一性受到某种限

14、制,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不妨碍特殊规定的实施,适应了各国主权管辖、不同国情和不同水域航行条件差异的特点。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是为了加强避碰规则的国际统一性,减少特殊规定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重大差别,消除可能使航海人员产生的混乱或混淆,这是对各国制订、修改特殊规定的规则要求,也是各缔约方应承担的义务。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与特殊规定的适用关系(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内的一切船舶,海船不可航行的水域内的船舶不在其适用范围之内,因而适用于特殊规定;(2)在不妨碍特殊规定实施的水域,“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特殊规定的补充,没有制定特殊规

15、定或特殊规定未列的事项适用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3) 在不妨碍特殊规定实施的水域,“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与特殊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于特殊规定。(二)碰撞危险和紧迫危险1、碰撞危险每一船舶都应使用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2、紧迫危险紧迫危险是指单凭一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的危险。(三)追越、对遇局面和交叉相遇局面的行动规则1、追越的行动规则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追越船作为让路船应尽可能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余地让清被追越船,包括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通过距离和驶过后领先被追越船足够远

16、的距离。被追越船作为直航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当被追越船发觉追越船显然没有遵照让路船规定采取适当行动(存在碰撞危险)时,可以采取避免碰撞的操纵行动,当发觉逼近到单凭追越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存在紧迫危险)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2、对遇局面的行动规则对遇局面中的两船应各自向右转向,从而各自从他船的左舷驶过。3、交叉相遇局面的行动规则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交叉相遇局面中的让路船,一般应从直航船尾后通过,通常采取向右转向是给右舷正横前方船舶让路的最好方法;而用减速或大幅度向左转向则是给右舷正横附近及正横后方船舶让路的最好方法。作为直航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当发觉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让路船规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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