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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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为规范挂牌公司的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后 2 个月内根据以下流程完成实施权益分派的工作。挂牌公司近期如有股票发行等业务的,应当综合考虑该业务与权益分派业务的衔接,在具体操作时应当完成一项业务后再开始另一项,两种以上业务不应并行。一、最迟 R-6 日向中国结算提交办理权益分派业务的材料挂牌公司最迟应在 R-6 日(R 为股权登记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发 布的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

2、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指南),向中国结算提交委托权益分派实施业务的相关材料。其中,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应按中国结算的要求编写,并按照中国结算的审核意见修改。二、最迟 R-4 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披露挂牌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委托代理权益分派申请表反馈后,最迟应于 R-4 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披露的公告应与中国结算审查过的公告一致,如不一致应在 R-1日 14 点前完成公告更正。三、R-1 日前完成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划拨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指南的要求做好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如果挂牌公司不能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接到中国 结算的“推迟现金红利派发通知书”后,对 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直至推迟的分红派息日,或相关不良后果已消除之日。四、R+1 日权益分派业务办理完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完成除权除息,中国结算完成权益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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