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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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综 200843 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4、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月报表二 OO 八年五月二十日主题词:建材 基金 管理 通知抄

2、 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墙改办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20 日印发共印 200 份附件 1: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 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综 200777 号)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三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 墙改 办” )负责 征收和使用管理。地方 墙改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

3、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基金。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 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 10 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 0.05 元。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一。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 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

4、后墙体粉刷前,应分别向墙改办 提出验收申请。墙改办收到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 于 30 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缴 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各级墙改办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 基金清算手续,多退少补。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符合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鼓励发展的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 100%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 60%以上的,专项基金按实际比例返退;使用非粘土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比例的 50%返退。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的;未申

5、请验收的;逾期未申请办理返退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 60%比例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2008 年 5 月 20 日前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标准仍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综2003153 号)执行。第八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适时调整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第九条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区,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专项基金(在“收入 项目名称 ”栏填写“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 )。并将其中一 联或复印件交省墙改办。 第十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 。收

6、据 样式详见附件二。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第十二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各级专项基金的上缴基数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统一确定 为当年实际发生数,计算解缴公式为:设区市、常熟市上缴省级财政金额(当年实际征收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实际支付手续费)15%县(市)上缴省级财政金额(当年实际征收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实际支付手续费)15%设区市、县(市)上解省级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计划不足的,同级财政可追加计划。第十三条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列第103 类“ 非税收入”01 款“ 政府性基金收入”19 项“ 新型墙

7、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 第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预收的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返退、上解等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 专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 拨付。为便于按时办理专项基金的返退结算,各级财政部门 可向同级墙改办拨付适量的返退备付金。第十五条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原则上按实际代征额的 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 预算安排和拨付给代征单位。第三章 使 用第十六条专项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

8、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代征手续费;(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七条各级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 专项基金中列支。第十八条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

9、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各市、县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贴的,应由各市、县墙改办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墙改办、财政厅,由省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核。 各级墙改办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补贴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资金,今后不再对其进行专项基金补贴。第二十条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列第215 类“ 工 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 款“建筑业”04 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级墙改办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专项

10、基金征收、返退台账 。严格会计核算程序,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改办报 送规定的会计报表(专项基金征收、返退月报(附件三)于次月 10 日前,年报于次年 1 月 30 日前按要求报省墙改办)。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 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 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第二十四条各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

11、项基金的,不按规定解 缴省级专项基金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 (苏财综2003153 号)同时废止。我省其他有关

12、规定与本 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附件 2: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产品(一)砖类(1)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 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 GB135452003技术要求)。(2)混凝土多孔砖(符合 JC9432004技术要求)。(3)蒸压粉煤灰砖(符合 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 JC/T6371996技术要求)蒸压灰砂砖(符合GB119451999 技 术要求)。(二)砌块类(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 GB82391997技术要求)。(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 GB152292002技术要求)。(3)烧结

13、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 GB135452003技术要求)。(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 GB/T119682006技术要求)。(5)石膏砌块(符合 JC/T6981998技术要求)。(6)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 JC8622000技术要求)。(三)板材类(1)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 GB157621995技术要求)。(2)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 JG/T1692005技术要求)。(3)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 JC6231996技术要求)。(4)石膏空心条板(符合 JC/T8291998技术要求)。(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 GR

14、C板,符合 GB/T196312005技术要求)。(6)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 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 要求)。(7)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 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 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 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 JC/T6711997技术要求)。(四)以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等为主要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墙

15、体材料产品。(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工业灰渣条板、蜂巢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工艺(一)砖类1、烧结砖:年生产规模在 3000 万块标砖以上,采用真空挤出、余热干燥、电子计量工艺。2、非烧结砖:年生产规模在 3000 万块标砖以上,机械成型生产工艺。(二)砌块类:机械成型、电子计量生产工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年单班生产能力在 6 万立方米以上:石膏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年生产规模在 15 万立方以上;烧结空心砌块年生产规模在 6 万立方米以上。(三)板材类:机械成型生产工艺。玻璃纤维增强水泥空心条板、轻集料混凝土条板等条板类产品年生产规模在 15万平方米以上;复合类产品年生产规模在 20 万平方米以上;纸面石膏板年生产规模控制在 2000 万平米以上;无石棉硅酸钙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纤维水泥板等薄板类产品生产规模控制在 1000 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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