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职称申报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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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够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考古、科研

2、、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2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 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二

3、)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七七七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3(三)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七七七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4、,须具备下列条件:l、作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考古领队资格;2、主持完成 2 个以上大型或 5 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3、解决过 5 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写出和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2、具有 2 项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工

5、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 1 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4列条件:1、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 2 处以上大型或 4 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 1 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付诸实施;(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

6、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 1 项以上获重大突破。(七)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主持完成 2 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 5 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主持完成 2 个以上大型或 5 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2、熟练运用外语同外国同行专家进行交流;3、组织、举办过 5 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5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

7、准);(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 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三)取得 2 项以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学、考古学、民族(俗)学、艺术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技等重大研究成果的项目主持人;(四)研究解决 2 项以上对本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五)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六)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 2 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

8、,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公开出版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撰写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以上;(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 3 篇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三)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或田6野工作报告 5 篇以上。第十条 外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

9、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

10、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7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8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 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

11、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9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 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

12、工作 2 年以上;(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10(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

13、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二)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2、主持完成 1 个以上大型或 3 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3、解决过 3 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完成省(部)级以上

14、重点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撰写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2、具有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3、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11(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 1 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 1 处以上大型或 2 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

15、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 1 项以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或市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付诸实施。(六)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2、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 1 项以上获较大突破。(七)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主持完成 1 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 3 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主持完成 1 个以上大型或 3 个以上中型陈列展

16、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2、能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123、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 3 万字以上;(九)从事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 200 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十)从事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三)取得 2 项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较重要研究成果的项目主持人;(四)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或先进艺术手段和声光电设备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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