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车辆曾被出售信息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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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隐瞒车辆曾被出售信息是否构成欺诈?问:我的朋友张先生与4S店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支付车辆价款、保险费、车船税等费用后,4S店代其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上缴车船税,还将填写好的保养及保修手册、国家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及车钥匙交付张先生。张先生在等待获取临时牌照和购车发票时,发现车内有张之前签发的临时车牌,记载的车辆识别号和发动机号与所购车辆一致,得知车辆曾被出售,请问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重庆 李先生答: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

2、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4S店作为汽车销售方应当知道和熟悉待售车辆的具体情况,但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经出售给他人后被退回的情况下,未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前向消费者披露该信息,而该信息足以影响张先生作出是否购买该车的意思表示,应视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故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者单位: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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