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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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问:被告人陈某、李某、张某盗窃他人财物,被群众发现并打算将三被告人扭送公安机关。三被告人商议采取暴力方式冲出去。结果三被告人逃离时,被告人李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周某的头部并持刀威胁,而其他两被告人均未采取暴力自身翻墙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请问这种情况下,三被告人均定抢劫还是李某定抢劫、其余两被告人定盗窃?答:本案三被告人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第一, 陈某、李某、张某三人对后续的暴力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前提。本案中,三被告人有后续暴力行为的共同预谋。因此,即使在具体的逃跑过程中,部分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预谋的暴力行为,也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第二,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并没有超出三人共同故意的范围。据此,三被告人均因对后续暴力行为承担责任。作者单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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