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讲义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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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编 号:DBJ01712003 备案号:J10254200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20030526发布 20030801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编 号:DBJ 01712003 备案号:J102542003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2003年 北京关于发布北京市标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3】262号各区、县建委、

2、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2001】512号文件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编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71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自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工的市政工程,按原规定执行。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组织印刷、出版工作。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编制说明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设技

3、术标准2001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2001】512号)的要求,在总结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依据和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94】京建质字第315号)、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特点,并考虑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趋势编

4、制而成。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职责及管理模式;对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工程档案的编制、组卷、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建立了资料表格的编号体系和专业工程分类编码体系,为实现工程资料的标准化管理创造了条件。 规程编制组 二三年五月1 总 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体现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与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

5、扩建和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道路、桥梁、给水(含中水)、排水、燃气、供热、各类管(隧)道、轨道交通及厂(场)、站工程。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管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要增减内容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执行。1.0.3 工程资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过程检查、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维修管理的依据。工程资料的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1.0.4 凡按规定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过渡到光盘载体的电子工程档案。属国家及北京市重点、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6、的工程档案应采用缩微品或光盘载体,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或光盘载体。 2 术 语 2.0.1 工程资料(Engineering 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并收集汇编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2.0.2 基建文件(Capital 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并收集汇编的关于立项、征用地、拆迁、地质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工程验收等文件资料的统称。2.0.3 监理资料(Supervision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统称。2.0.4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

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统称。2.0.5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2.0.6 工程档案(Engineering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2.0.7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2.0.8 归档(Putting into Rdcord)文件的形成单位按本规程要求,将工程资料形成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单位。3 管理与职责 3.1通用职责3.1.1 工程各参建单位填写的工程资料应

8、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同时还应符合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并按规定要求及时移交。3.1.4 工程资料应按管理职责要求,分别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

9、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2 建设单位职责3.2.1 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3.2.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3.2.3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管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3.2.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种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3.2.5 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

10、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本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3.2.6 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3.2.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不得组织工程验收。3.2.8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3.3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3.3.1 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3.3.2 对本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4 监理单位职责3.4.1 应

11、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3.4.2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检查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监理单位应对按规定项目由监理签认的工程资料予以签认。3.4.3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3.5 施工单位职责3.5.1 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主管负责人责任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3.5.2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其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3.5.3 应按本规程要求在工程竣工交验前将施

12、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毕并移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3.5.4 负责编制的施工资料除自行保存一套外,移交建设单位两套,其中包括移交城建档案馆原件一套。资料的保存年限应符合相应规定。如建设单位施工资料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约定。3.6 城建档案馆职责3.6.1 负责接收、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6.2 负责对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国家和市重大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具体指导。3.6.3 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对列入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应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13、4 工程资料管理4.1基建文件管理4.1.1 基建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及文件完整、齐全。4.1.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督、施工、监理、管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相应竣工验收文件。4.1.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4.1.4 基建文件管理流程项目申请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及批复投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批复外资合同、章程的审批文件外资工商登记文件环境影响审批报告书规划审批规划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土地使用报告预审文件施工图设计、计算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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