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DOC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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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成套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和援助效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第三条 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实施模式。“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

2、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自行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第五条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并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对成套项目进行境外监管。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成套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进行属地监管。第二章 中方

3、代建项目管理模式第七条 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对外援助项目采购办法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 成套项目一般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简称D&B方式)承包方式,即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第九条 成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4、的,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一)拟建项目技术指标明确,对交付成果和项目实施结果可以进行准确的技术描述;(二)可以依据公布的技术标准或规程组织验收;(三)项目进度计划可控,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预测;(四)投资限额明确,可依据经验数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估算;(五)成本风险可控,实施企业可合理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风险。成套项目EPC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型项目、技术简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无需复杂设计的设备安装项目。 第十条 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对勘察设

5、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项目投资控制负责。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的企业应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成后的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负责。承担成套项目管理任务的企业应对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 中方代建项目采购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时应一并选定成套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择优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中标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

6、,并承担保费。第十二条 采用D&B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招标方案至少包括: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功能性、数量性指标以及配套的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性能指标和实现方法)、验收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进度要求、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工程量估算、投资限额以及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特殊风险因素。中标的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第十三条 在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

7、时,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采购方案并提供配套设计文件、对招标采购方案或配套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第十四条 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成套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示并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具备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选定中标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成套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以及生活

8、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中标企业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中标企业应与派赴成套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不得进行劳务分包。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国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分包事项及分包合同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9、第四章 中方代建项目管理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八条 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分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当事先配备专门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十九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根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方案设计。方案

10、设计的依据、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方案设计文件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内审或审查确认后,应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有义务在专业考察过程中及时研究汇总受援方意见、研提相关工作建议,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并自觉接受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在考察结束后编报专业考察报告。对外需提交的专业考察阶段成果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规定。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确认成套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成套项目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由于受援方原因不能在专业考察阶段签订对外实施合同的,项目管理机构可先与受援方签

11、订勘察设计纪要,约定设计方案及勘察设计过程的权利义务关系,后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第二十二条 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启动成套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必须符合方案设计的规定,满足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据以确定施工阶段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要求,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在项目管理机构与责任企业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第二十四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重点对深化设计的立项意图符合性、标准适用性、内容完整性、设计深度以及有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等方面进行内审或

12、审查,并将最终审定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对外实施合同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成套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将经内审或审查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深化设计文件负责项目施工详图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编制,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后据以直接指导施工。第二十六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组的人员组派由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

13、。国内后勤组、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有关人员组成和资格条件由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成套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施工前技术交底会,澄清技术问题、对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准备。技术交底会由有关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员参加,项目管理机构派人监督。技术交底会的会议纪要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会共识,在中标条件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后勤保障、采购供应和质量、进度、安全保证等专项计划,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成套项

14、目管理企业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编制完善项目管理计划,连同最终批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施工所需机械、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并接受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的监督。从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设备、材料的品质检验、口岸验放按照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成套项目管理公司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做好施工前现场准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清除建设范围内的障碍物。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成套项目

15、管理公司应做好配合工作,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第三十一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促请受援方履行政府协议和对外实施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受援方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受援方派遣工地代表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与受援方商定工地代表的职责,建立现场工作机制。第三十二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入场,满足开工条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并书面通知受援方,同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开工令是正式起算成套项目合同工期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进行监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签认,并提供品质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已经签认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因合理理由需退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报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审核批准。所有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在使用前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的试验规程或标准进行检测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中,涉及主体或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必须在成套项目管理公司现场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四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人员进行监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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