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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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安全、环保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规定第一条 事故的分类与分级1、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公司各部门及其承建单位所发生的造成生产、安全、质量、环保、设备,工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2、公司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事故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3、事故分为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等事故。4、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大小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级别。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和计算。5、发生的一切事故不论大小必须上报。第二条 事故报告1、事故发

2、生后,事故车间班长和现场有关人员在启动事故预案同时,立即向值班调度和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在立即启动事故预案的同时,立即上报生产调度室主任、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所有接到通知的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2、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事故预案组织事故处置。并在事故处置完成后四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事故同时报生产调度室主任,设备事故、技改工程事故同时报工程技术部。3、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先报警。4、造成财产损失事故报工程技术部,由工程技术部填制出险通知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有人员伤亡报综合办。5、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

3、,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进行事故现场调查。重大事故必须封锁现场,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6、发生事故的部门领导应配合安全环保部进行现场调查,将事故的经过形成书面材料。7、对迟报、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加倍处罚。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1、公司所有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实,2、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协助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做好现场的取证(包括物证、人证、现场调查记录、工艺参数等)工作。3、涉及到公司和承建单位双方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

4、调查组。4、事故调查组人员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5、事故调查应索取事故目击人员证言,并做好记录,调查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责任分析。6、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7、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者,加倍处罚。 8、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人员,公司予以表扬、奖

5、励。 9、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并确定事故性质、责任划分,72小时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由综合办在三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第四条 事故统计及归档1、公司安全事故统计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将事故调查记录、事故的分析会议记录、对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教育情况和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统计,并归档保存。2、对外提供事故资料必须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审批,才能对外披露统计信息。1.2避免事故奖励办法为奖励避免事故发生时指挥得当、奋勇抢险的先进集体和有功人员,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条件1、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及时发现隐患,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故者。2、正常巡

6、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经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所在部门应同时追查造成“四超”的责任者,并将处理意见和奖励意见同时报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3、本岗位人员发现设备脏、松、缺、乱、漏等缺陷,属正常工作,不属奖励范围。若被其他人员发现,经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给予奖励,并同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4、无论任何人发现下列隐患者,给予奖励:(1)发现设备、管线泄漏,发现焊口开裂,并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单位者。(2)发现在用施工机械存在严重缺陷,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者。(3)在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如压缩机撞缸、出入口管线破裂等)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着火、爆炸、伤人及损坏设备者

7、。(4)发现容器跑、冒、漏者。(5)发现违章施工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者。(6)发现违章操作、违规动火、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或报告安全部门者。(7)发现未经批准动用消火栓或其他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及防火堤并报告有关部门者。(8)发现或消除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及火灾爆炸事故者。5、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公用系统故障(如停水、停电、停风、停汽)应按操作规程处理,不属奖励范围。其中符合第4条规定的应予奖励。6、发现所用设备、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有危及安全生产或人身安全可能的,给予奖励。7、所有避免事故在申报和奖励的同时,相关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追究造成隐患的责任人员,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严肃处理。二、奖

8、励标准奖励分三等级,奖励金额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综合办每年制定一次。1所发现事故隐患同时具备下列工况中二项者为一等奖(非岗位人员发现一项即可):(1)高压10Mpa。(2)中压1.6Mpa。(3)剧毒或一级毒品。(4)有毒或二级及其以下毒物。(5)闪点在28以下之易燃物(如燃料气、汽油、初顶油等)。(6)闪点大于28,但操作温度已达到其自燃点的。(7)公用工程系统重大隐患如不及时发现将造成装置停工停产的。2、所发现事故隐患同时具备下列工况二项者为二等奖(非岗位人员发现一项即可,本岗位人员发现一等奖中一项也可得二等奖):(1)中压(1.6-10 Mpa)。(2)闪点2845(如煤油)。3、发现

9、闪点45的中介质泄漏者,可得三等奖(如柴油、重油、润滑油及相应组分、沥青、石蜡、糠醛等)。4、发现火情或“三违”发生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者,视情节给予一至三等奖励。三、审批权限和程序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律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报生产调度室主任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2、公司安全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奖励等级,并将奖励情况在安全奖惩台帐中备案。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奖励等级报批后,交综合办实施奖励。1.3安全检修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检修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一切检修工作

10、,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第三条 凡公司从事检修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本安全检修制度。第一章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 装置停工前,要建立相应的检修指挥系统,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第五条 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方案及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第六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机具、材料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准备。对检修现场的各类机具、材料、设备应做好摆放布局。第七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和任务;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第八条 检修的外包施工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11、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制订其施工进度的日程表,确保质量安全。 第九条 检修指挥系统负责召集每日现场调度会,安排任务,协调检修各现场的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检修任务。第十条 外单位参加检修的人员,由质量安全环保负责进行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第二章 装置停工检修的安全处理第十一条 装置停工由调度室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生产车间密切配合,确保安全平稳停车。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各种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不允许任意排放。 第十三条 对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彻底的的吹扫、蒸煮,并通风置换。第十四条 装置停工,吹扫、

12、通风置换分析合格,应按停工方案将进出装置的物料管线加盲板,做好标记。盲板应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第十五条 打开人孔时,设备内温度必须降至安全要求范围内,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阀门,确定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警惕有堵塞现象。第十六条 含油污水的井坑、漏斗要封闭死盖严,装置内的明沟、地沟、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清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或爆炸。第三章 检修设备的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停工待检的部门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和查盲板隔离等情况,确认达到装置检修条件后,方可申请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 检修准备工作就绪后,生产调度室主任会同工程、

13、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对检修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符合安全检修的项目,要求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解决,方可移交进行检修。交接后由负责检修的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检修任务。第四章 检修施工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凡有二人以上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第二十条 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根鞋、钉子鞋。第二十一条 施工动火必须办理火票,做好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检修,不得使用能发生火花的工具拆卸。第二十三条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第五章 检修焊接作业的安全规定第二

14、十四条 焊接动火必须事先办好“动火票”,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焊接时防火监护人由检修设备所需车间指派,防火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消防培训的人员。第二十六条 动火地点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有阴沟、地沟等可能漏出可燃气体时,应用石棉布或沙土盖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乙炔瓶、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接触油脂和在日光下曝晒。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动火地点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米。违者除责令纠正外,处100500元扣款。第二十八条 电焊工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的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车间定期对焊接工具检查)。1、电焊机电源要

15、设独立电闸;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它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4、焊夹把要绝缘良好。第二十九条 在地面上进行电焊焊接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和地沟、容器内要穿绝缘橡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体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第三十条 焊接作业时,要配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第六章 电气安全检修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气检修,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第三十二条 凡是导电设备检修,线路(不论高低压)检修工作,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人做业,禁止合闸”的标牌,不准任意送电。第三十四条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接地线时,必须放电、验电,查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装接,并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第三十五条 凡工作所需要装设临时线时,需办理临时线安装工作票.第三十六条 严禁带电检修作业。第三十七条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检修任何电气设备。第三十八条 检修临时照明应使用36伏安全行灯(容器内使用12伏),绝缘要良好。第三十九条 外线作业,电工在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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