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吉林石化公司工业用火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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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HBM103.014-2012吉林石化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业用火作业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工业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固定用火区和固定用火点)的连续性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包括下列作业项目:(一)焊接、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三)易燃易爆区域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

2、的作业;(四)易燃易爆区域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五)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或罐区、生产区域设置自带动力源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空气压缩机;(六)使用雷管、炸药等的爆破作业。第四条 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第五条 特殊危险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第六条 一级用火,是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外的用火作业:(一)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二)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三)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液化烃的泵房;(四)油品、液化烃及有毒物质装卸区;(五)工业污水

3、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七)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八)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用火作业。(九)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第七条 二级用火,是指除特殊危险用火和一级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公司安全环保节能处是用火作业监管处室,主要职责:(一)负责检查指导公司用火作业,监督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二)负责处罚各类违章用火作业行为。第九条 公司机动设备处主要职责:(一)负责检维修施工作业项目的用火作业安全管理;(二)负责处罚各类违章用火行为。第十条 公司生产技

4、术处主要职责:(一)负责用火作业相关生产装置的设备、管线及设施清洗、置换和装置排放等作业安全管理;(二)负责处罚各类违章用火行为。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用火作业安全管理;(二)负责组织检查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用火作业;(三)负责处罚各类违章用火行为。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一)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用火作业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各级责任人履职情况及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审批固定用火点和固定用火区,处罚违章用火行为。(二)工程建设(检维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用火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审批没有用火基层车间的新、改、扩建项目的用火作业手续,组织检查并处罚违章用火行为

5、。(三)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用火作业相关生产装置的设备、管线及设施清洗、置换和装置排放等作业安全管理,处罚违章用火行为。(四)用火作业车间负责审批用火作业手续,制定并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安全监护用火作业。第三章 工业用火作业票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范围内临时性用火作业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第十四条 公司统一格式的工业用火作业票为16开3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的工业用火作业票,分别以三道红杠、二道红杠、一道红杠表示。第十五条 工业用火作业票应选用蓝、黑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晰。字迹不清楚或涂改的工业用火作业票视为无效。第十六条 存在用火车间的项目,用火作业单位持检修任务书或施工方案向用

6、火车间提出申请并全程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用火车间提供工业用火作业票。车间下达任务书人员或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工业用火作业票的信息栏,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没有用火车间的新、改、扩建项目,用火作业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用火作业单位填写工业用火作业票的信息栏、风险识别及消减风险措施栏。第十七条 存在用火车间的项目,用火车间工艺技术员或生产主任识别确认生产工艺风险及消减风险措施,在生产工艺确认人栏签字;施工人员识别确认施工作业风险及消减风险措施,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确认人栏签字。第十八条 用火地点处于厂际间或装置间,用火作业涉及相关厂(相关车间),办证人应与相关厂(相关车间)主管

7、部门(安全监督)联系,相关厂主管人员或相关车间安全监督检查确认现场安全措施,在相关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第十九条 存在用火车间的项目,一级、二级用火,用火作业单位现场安全责任人和用火车间值班长共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在措施落实人员意见栏签字;特殊危险用火,用火作业单位主任或生产副主任与用火车间值班长共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在措施落实人员意见栏签字。没有用火车间的新、改、扩建项目,用火作业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在措施落实人员意见栏签字。第二十条 用火作业人员检查确认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署意见并签字。第二十一条 存在用火车间的项目,用火车间安全监督检查确认现场安全措施,在用火

8、所在单位安全监督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没有用火车间的新、改、扩建项目,用火作业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确认现场安全措施,在用火所在单位安全监督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第二十二条 存在用火车间的项目,用火车间负责人检查确认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及工机具准备情况,在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栏签署意见。没有用火车间的新、改、扩建项目,首先,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检查确认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及工机具准备情况,签署意见并签字,然后,项目所在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指定具有动火审批证人员检查确认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署意见并签字。第二十三条 一级、二级用火,用火车间负责人作为用火作业批准人,在批准人意见栏签署终审意见。特殊

9、危险用火,用火单位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作为用火作业批准人,在批准人意见栏签署终审意见。用火作业批准人收到申请,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书面和现场审查以下内容: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确认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确认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确认系统吹扫、置换、隔离、检测情况;确认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确认现场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培训、沟通情况;确认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 用火作业须进行用火分析,分析合格,分析人在分析

10、结果栏填写分析结果,分析人和采样人签字。第二十五条 用火车间当班班(组)长或岗位员工确定用火分析取样点。用火车间不明确,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在用火地点周围半径15米内污水井、物料管线等适当处分别设置若干个取样点。第二十六条 用火分析取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取样点具有代表性,取样气体须与用火时气体相同。(二)取样与开始用火间隔期尽量缩短,最长不超过30分钟,超过此间隔期或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分析;爆炸危险区长时间用火须定时分析。(三)采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分析,分析仪器须经被测对象标准样标定合格。(四)一般留样至用火结束。(五)无法现场分析,须经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另

11、行作具体规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用火分析合格:(一)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分析,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小于爆炸下限10%。(二)使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分析,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比);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小于4%,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第二十八条 用火作业前,双方监护人对现场安全措施、分析结果和工业用火作业票填写是否合格进行最后的检查确认,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根据用火等级,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审批手续。第三十条 一份工业用火作业票原则上只准一个用火人在一个用火点使用。检修现

12、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楼层用火作业,可办理一个用火作业票,但需在用火作业票上详细说明每个用火地点;需用火分析项目,更换房间或楼层作业,逐一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同一个用火地点多人同时用火作业,电、气焊可办理一张用火作业票,参加用火作业的所有用火人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第三十条 工业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第三十一条 工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张贴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二联放置在作业现场由监护人持有以备检查;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第三十一条 用火作业结束,特殊危险用火作业票由厂安全主管部门存查,一级、二级用火作业票由终审单位的任

13、务下达人按月分别装订存存档备查。工业用火作业票以档案形式保存12个月。第三十二条 特殊危险用火和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一个班次。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期原则不超过一个班次,如生产需要连续作业可延长一个班次,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用火有效期为72小时。第四章 用火作业现场管理第三十三条 用火作业前,用火车间清除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消防器材。第三十四条 用火作业完毕,监护人和用火人共同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三十五条 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用火作业,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

14、合格后,方可用火。大检修时,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厂安全主管部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用火作业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第三十六条 整个车间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车间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编制风险评价报告,经厂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装置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第三十七条 设备内用火作业,连接设备管线应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用火分析合格,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用火作业,双方派专人监护。第三十八条 大检修首次用火或特殊危险用火项目,厂或车间主要领导、检修单位

15、领导、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车间安全监督共同到现场确认用火条件,监视用火作业实施。第三十九条 用火作业结束前,清洗置换分析合格且采取隔离措施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第四十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急需,升级为特殊危险用火管理。节假日期间,一般不允许用火作业,生产需要用火作业,提高一级用火作业等级。 第四十一条 使用气焊(割)用火作业,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者之间距明火点均不小于10米。第四十二条 特殊危险用火前,用火车间进行风险评价,用火作业单位依据风险评价报告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特殊危险用火,车间主管领导、用火与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监督、厂安全主管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现场监护。第四十三条 电焊机电源线直线距离不超过3米,超过3米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设备、管线做电焊机二次线,电焊机二次线直接搭接焊件。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电焊导线不与气焊气带交叉。木脚手架上方用火,用火点下方火花可能溅落楼层均应设置监护人。第四十四条 临时用电按用电地点用火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供电主管部门根据工业用火作业票办理用电手续。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安全措施,管辖单位指定行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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