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债务纠纷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39252567 上传时间:2020-07-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上诉状债务纠纷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民事上诉状债务纠纷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民事上诉状债务纠纷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民事上诉状债务纠纷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事上诉状债务纠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上诉状债务纠纷(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民事上诉状债务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债务纠纷时有发生,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上诉状债务纠纷,供大家阅读参考。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xxx年5月2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x村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xxx年5月12日,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住xx省xx市xx区大关xx2x幢x单元302室。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男,xxx年1月2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

2、xx省xx县xxxx村064号。委托代理人:姚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x,男,xxx年3月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社区5组x号。陆xx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市江平区人民法院以(xxxx)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二上诉人归还原告借款135万元及利息,并判决第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高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第三上诉人清偿135万元债务及利息,驳回原告对其他三人的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发回重

3、审。上诉理由如下:关于xxxx年10月15日借条,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还确认,350400元借条中实际含有本金75000元。关于xxxx年10月15日三方补充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的表述,孟xx承诺负责对两笔欠款的偿还责任,即孟xx对两笔欠款负有直接的还款责任,而非xxxx年借条约定的保证责任;但是,该两份并未明确免除了借款人高xx、张xx的还款责任。而作为债务承担的法律文书,除了表达替代债务人愿意承担的意思表示外,还应表达免除原债务人债务承担的意见。故该两份补充协议并非债务承担的法律文书,高xx、张xx仍应继续负责偿还两笔欠款。上诉人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是一起因民间借贷

4、转化后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其基本事实是:xxx年,第三上诉人通过第一、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35万元。用于xx秦自然生物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此后支付了39.6万元利息。xxxx年10月15日,第一、二上诉人作为借款人,第三上诉人和高艳作为担保人,向陆海清出具借条2份。一份为借款135万元,月息1.5%,一年内连本利一次性还清;一份为借款35.04万元,一年内一次性还清。第一份借条为原借款本金,第二份借条为原借款利息,原判认定第二份借条含有本金7.5万明显有误,若真含有本金,也非第三人上诉人借款本金,而是另一亲戚借款15万元中的本金。上诉人需要指出的是:xxxx年10月15日三方所签协议,是

5、一份债务转移协议,是第一上诉人提出将135万元借款合同的义务由第一、二上诉人名下全部转移给第三上诉人。债权人陆xx表示同意,第三上诉人也表示同意,三方才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xxxx年10月15日所欠陆xx135万元(此资金前期已由孟xx用于xx秦自然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还款期限延长至xxxx年4月15日,年息15%。且孟xx承诺负责此部分欠款及所产生利息的偿还责任。且以两间两层门面房作为保证担保。后续如有纠纷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xx市江干区法院管辖。第三人逾期不能还款,是因为秦自然公司出现内乱,但并不影响该债务转移合同的法律效力。上诉人还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

6、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民法通则第84条明确规定,债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联系本案讲:xxxx年10月15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变更民事关系的协议。该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第三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债权人只能依据该合同要求债权人孟xx履行义务。但却依据已作废xxxx年10月15日合同要求原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义务,原审法院本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原审法院却以作废的合同为依据,以牵强附会的理由判决支持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这显然属于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极其错误。根据以上几点,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这起根本不应发生的错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function()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