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10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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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欣健木制品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2016年6月14日目 录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7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0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1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5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6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8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0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6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29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31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33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34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

2、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3、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4、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为保证

3、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二)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本单位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2、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

5、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2)、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

6、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3、技术部门的职责(1)、编制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1)、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7、法规和标准。(2)、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5、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履行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

8、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6、车间负责人职责在分管职业卫生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9、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7、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

10、,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单位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二)、岗前告知1、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按国家职

11、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等相关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三)、现场告知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12、等内容。(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五)、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七)、因未如实告知作业员工的,作业员工有权拒绝作业。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作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八)、存在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

13、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9、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

14、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十一)、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设置相应警示标识。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三)、申报内容主要包

15、括以下几方面:1、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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