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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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能否执行2008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张某名下。2017年1月16日,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其名下的该套商品房被法院查封。不久,张某与其妻子王某协议离婚,约定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为王某所有。4月21日,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张某未如实报告财产。随后,法院裁定拍卖该商品房,但王某却以该商品房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请问,法院能否拍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

2、产?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对该商品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张某与妻子王某仍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约定该商品房归王某所有,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另外,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应当经过债权人的认可,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有效。而张某夫妇分割共有财产,并未征得债权人的认可,所以他们所做的财产分割是无效的。在此情形下,王某如有异议可通过提起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王某却未提起析产诉讼,故法院不存在中止拍卖的情形。因此,法院能够拍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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