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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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夫妻一方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我丈夫为人耿直,喜好交友。也许是因为这种性格,他常常为朋友作借款担保。最近他的一个朋友欠债还不上,结果债权人把债务人以及担保人(我的丈夫及我)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我们夫妻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问,我是否对这笔不知情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大庆 赵女士答: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丈夫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你丈夫对这笔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把你

2、也起诉到法庭,并作为本案的被告,且要求你对此笔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知,除不属于上述这两种特殊情形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但是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就属于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需要结合担保之债的性质来综合认定。保证作为担保的一种,其是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信用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一般情况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较低。在此情况下,证明配偶从担保合同中受益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而不是由保证人配偶承担,债权人也无法举出证据证实担保人配偶从此笔债务中受益,事实上也没受益。另外,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此担保的债务并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明显为债务人能顺利借款而设立的担保。综上所述,你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担保之债在性质上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你对此担保之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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