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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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度报告 填报说明2011年北京 培训会 培训材料讲解人:徐家栋 18801276665表1 重点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所属地区:填入企业所属的行政区域的名称,范围包括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22个省(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西、山东、江苏、江西、湖南、湖北、云南、贵州、四川、福建、广东、陕西、青海、浙江、甘肃、安徽、台湾、海南);5个自治区(内蒙、新疆、广西、宁夏、西藏)。行业:参考国家统计局最新行业分类标准,企业类型: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进行填写,范围包括:100内资企业 、110国有企业

2、、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0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150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0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外商投资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编号:编号由国家汇总部门统一编写,企业不需填写行政区划代码:参考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结构附表采用折标系数:能源折标系数指各种能源的实际热值同标准燃料热值之比。我国采用标准煤为能源度量单位,即1千克标准煤的热值是7000千卡(1卡=4.18焦耳)。为了使能源的折标系数更切合实际,原则上要求实测各种能源的平均实际热值,分别求得能源折标系数。主要逻辑审核关系: (1)消费合计=工业生产消费+非工业生产消费。 (2)工业生产消费用于原材料。 (3)消费合计运输工具消费。 (4)煤制品型

4、煤+水煤浆+煤粉。 (5)其他燃料煤矸石+生物质能+工业废料+城市固体垃圾。 购进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能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

5、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2)“谁购进,谁统计”。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

6、位在填报年度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5)企业自产的能

7、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具体包

8、括:(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不包括:(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

9、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工业生产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

10、护用能等。用于原材料: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非工业生产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

11、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运输工具消费: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交通运输工具用能”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期初/期末库存量:指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期初/期末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

12、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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