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设置的“末位淘汰”是否合理?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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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单位设置的“末位淘汰”是否合理?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吗?问:我在去年入职一家销售公司,进入公司后我才了解到单位有“末位淘汰”制度,即每季度销售额排在末位的人就会被公司开除。今年一季度我的考核排在了最末位,前不久我收到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我不能胜任工作,要与我解除合同。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答: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行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第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赔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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