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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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2,第一单元 概 述 随着原始公有制氏族制度的瓦解和早期政治国家制度的形成,中国古代早期法制文明起源的历史序幕也被迅速揭开。中国古代早期法制文明最初脱胎于原始社会末期,其法律制度以源于原始习惯和传统习俗的习惯法为主。 夏商两代处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和早期发展的童年时期。,尧舜禅位图,3,管子君臣下: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画策: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韩非子五蠹:古者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潜夫论班禄:太古之时,烝黎初载,未有上下

2、而自顺序。天未事焉,君未设焉。,4,一、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一、人类早期曾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 二、争斗祸乱的原因:一是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二是生存资源不,不能不争。 三、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制止暴乱。 四、有能力制定法制的只有圣人。 五、圣人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礼乐制度。,6,三、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具体途径的两种说法 一是刑“始于兵”,即: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最初脱胎于战争或军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军法。 二是礼源于祭祀说,即: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

3、仪道德规范。,7,周易 师卦:师出以律。 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由来者上矣。 史记 周本纪:先王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于是有刑罚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命,有文告之辞。 汉书 刑法志: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也。 论衡儒增:夫刑人用刀,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殊,刀兵不异。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之与兵,犹足之与翼也。,8,关于象刑的说法,尚书舜典:象以典刑。 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 慎子:有虞氏之诛,以幪巾

4、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屦当刖,以艾鞸当宫,布衣无领以当大辟。 汉书 刑法志: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其治之至也! 白虎通:犯黥者其皂衣,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锥其履,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裾而无领缘。,9,四、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历史比较,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具有一些截然不同的历史特征。 1、最初是通过各个不同部族之间的征战和人们日常进行的祭祀礼仪活动等途径产生的,主要反映征服者或主祭者的某些利益、意志和要求。 2、 与以家族、宗族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亲关系和宗法伦理特色。 3、

5、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等团体利益及社会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要求多是一些服从义务,人们的权利意识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10,五、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一)历代统治者都重视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统治。从夏代形成国家,经战国秦汉隋唐到明清,每次王朝更替统治者都把律典制定作为首要任务提上日程。在根据需要不断地对律典进行补充修订的同时,还制定其他形式的法规,如令、格、式、例、敕等。这些不同形式的法规与律典相结合,成为各带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11,(二)历代改革家都重视以法律手段推动和保护改革。中国历史上许多王朝更替有时伴随着改革,而改革多带来法的废立。许多重大变革,如战国的李悝在魏国

6、的改革、吴起在楚国的改革;商鞅在秦国的改革;北宋王安石的改革;清末康有为、梁启超主张的改革等,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曾经起过不同程度的作用。在变革过程中,改革家们都很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实现改革。因此,这些改革又往往被称为“变法”,12,(三)儒家思想对于法制的建立和发展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从春秋末期开始,儒家思想就成为“显学”。战国秦汉法律虽然受法家影响较大,但基于宗法制度,非上、不敬、不孝、不道仍然是要严加惩处的重罪。汉代的法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尤其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者以经义决狱,以儒家教条解释法律,儒家思想对于法制的影响扩大。,13,魏晋以后,儒家学者直接参与立法,以亲亲尊尊为基

7、本原则的礼,就被一步步杂糅在法律条文之内。曹魏以八议入律,晋依“五服”治罪,北齐律首列“重罪十条”,隋改为“十恶”大罪,至唐完成了以礼入法的过程。史称唐律“一准乎礼”。宋明清各代奉其为楷模。这样中国古代法制便渗透了儒家思想,具有强烈的封建伦理色彩。,14,(四)重刑轻民,民事经济法律未得到应有发展。中国古代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刑法,而民事经济的法律往往被轻视。各代都公布一些单行的民事和经济法律,有些民事条律杂于律典之中,但大部分都附以刑罚手段。这种状况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长期实行君主专制制度有密切关系。封建专制的基础是小农经济,统治者惧怕商品经济的发展危机其基础,所以除满足皇室、权贵物质需要

8、的产品哈战争器具外,对其余手工业和商业均控制在低档自给水平。这样即使颁行一些民事、经济法规,内容也往往不是促进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而是为了控制。,15,(五)君主在司法和立法中具有决定作用,行政干预司法。中国古代是“法自君出”。帝王的“命”是法律。国家的基本法典都是按照帝王意旨编撰颁行的。为适应形势变化,历代帝王还通过诏令、敕、例等补充、修改法律,并以此组成各自的法律体系。立法是“法自君出”,司法必然是“狱由君断”。夏商周到元明清,重大案件都必须报奏帝王。,16,第二单元,夏朝法律制度,17,一、“行天之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

9、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2、天罚:假借天或帝的名义进行征讨或施以刑罚。 主要是“革命”。周易系辞上: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18,二、主要法律形式,夏商两代的法律形式,以源于夏商两只部族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习惯法为主,主要包括礼和刑两部分。另外有君王的命令,主要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政治文告性质的诰以及训令臣民的训等各种法律形式的渊源。 “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可能是启及

10、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不可详考。,19,三、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 “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刑名从商” 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夏代的刑罚可能有五种; 、大辟为死刑; 、宫为毁坏犯罪人的生殖器; 、膑为砍去犯罪人的脚; 、劓为割去犯罪人的鼻子; 、墨为在犯罪人面部或额部刺字并涂墨。,20,(二)主要罪名 夏代:“不孝”“弗用命”“昏”“墨”“贼”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夏“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21,刑事法律内容,尚书甘誓: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

11、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夏朝政典。尚书胤征: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22,四、刑事法律内容,(三)刑罚适用制度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不按常法审判,也不可错杀无辜之人)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五、司法审判制度,专门司掌刑事执法的国家政务机构(所谓司法机构): 尚书皋陶谟:帝舜委任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郑玄注谓“士”即司刑之官,“夏曰大理,殷曰司寇”。 夏商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基本属于一种行政、军事、司法只能不分的体制。 夏商两代基本处于神权法时代,“天罚”、“神判”特色构成了司法审判制度的又一突出特征。,24,练习题,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 是不正确的?2003 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 “你的”之类的观念 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 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25,Thank you for your pat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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