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下设的创业孵化中心该派谁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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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劳动局下设的创业孵化中心该派谁参加诉讼?问:我是劳动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局里在本县工业园区成立了创业孵化中心,以低于市场价的租金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提供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出租。现一企业与创业孵化中心租赁合同到期,且该企业一直拒绝交纳租金,局里准备以创业孵化中心的名义起诉该企业,但是创业孵化中心没有工商登记,有起诉资格吗?到时应该派谁出庭参加诉讼呢?南丰 黄某答:创业孵化中心有独立的起诉资格,由劳动局指定的本局负责该中心全面工作的工作人员作为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据了解,本县劳动局下设的创业孵化中心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其有固定的工作人员,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有独立的规章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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