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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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答辩人:xx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xx省遵义市娄山关镇。法人代表:何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xx因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及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我公司对原告诉称的“房屋买卖事实及约定、抵押事实及登记,担保事实及约定,以及贷款金额、尚欠借款本金310122.79、利息、罚息”等事实均没有异议。我公司是本

2、案借款的担保人,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并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等诉讼请求,我公司均没有异议。现被告陈某某、吴某某从xxxx年5月20日起,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也是事实,原告在催告被告陈某某、吴某某还款的同时,我公司也曾经多次催促其按时还款,但陈某某、吴某某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二、由于本案的债务,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既提供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也提供了人我公司进行保证,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

3、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在所提供的物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足的部份

4、,答辩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此呈:桐梓县人民法院答辩人:xx市某某房开桐梓分公司(盖章)时间:xxxx年二月十四日答辩人:罗某某,男,汉族,xxx年0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水贝工业区18栋1楼。委托代理人:龙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37岁,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南山区南油第四工业区三栋3楼。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

5、就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已到期款项,其余款项还没有到期,原告却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还款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也只能依照该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履行后仍然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functi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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