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的答辩状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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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借贷的答辩状答辩人:罗某某,男,汉族,1970年0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工业区18栋1楼。委托代理人:龙元富,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02458208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37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四工业区三栋3楼。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双方之间民间

2、借贷关系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已到期款项,其余款项还没有到期,原告却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还款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也只能依照该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履行后仍然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11/12(functio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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