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管理合理规避用工风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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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理规避用工风险32 目录第一部分 招聘篇1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1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2第二部分 录用篇4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4第三部分 入职篇5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5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6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6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7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10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11随意设置试用期,双倍补偿没商议11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12入职培训很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13第四部分 变更劳动合同篇13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13语言沟通难奏效,书面通知勿忘掉14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15第五部分 解除劳动合同篇16员工声明双方再无争议

2、,还能再要求双倍工资吗?16员工提出辞职,就等于办结劳动关系了吗?16无固定期合同,约定解除并非合法17规章制度的双重约束性18炒掉隐婚怀孕者,单位为何不违法19工厂搬迁员工辞职能否要补偿金?19规章制度想生效,前置沟通是良药20同一母公司内调动,工作年限如何计算?21解聘,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1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22事实劳动关系,后果越来越严重22提前离职合法,忽视竞业限制受罚23第六部分 工伤篇24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24瞒报工伤,得不偿失24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25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25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26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26谁为

3、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27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28第七部分 保险篇28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28第八部分 劳务派遣篇29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29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29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30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32合理规避用工风险第一部分 招聘篇招聘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

4、聘时的风险做起。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操作提示在试用期中提出解聘,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其实并不然。在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地方的法规中,对试用期解聘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的软肋。此外,招聘广告中不应当包含形形色色的歧视性条款,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等。否

5、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缠身。重点总结:1、 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2、 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

6、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轻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原

7、劳动部在1996年就出台了一个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操作提示企业招聘员工是需要成本的,招聘成本除包括招聘广告或人才市场摊位费、招聘人员工资、误餐、交通费等直接费用外,还包括失败成本,如招入人员不合格的试用工资、重新招人的各项费用等。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在招聘时疏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杀身之祸”赔偿别人损失。因此,做好招聘工作,提高招聘成功率可直接大幅度减少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并减少各种法律风险。而要做好招聘工作,审查环节十分

8、重要。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草案)等法律都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如果在招聘时,对应聘人员的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审查不严格,而应聘人员的这些信息有弄虚作假的情形的,会导致其无法胜任公司的工作,那么公司只有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就会增加招聘失败的成本。 2、是否潜在疾病、残疾等。这是用人单位降低法律风险的有效保障。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也

9、不能轻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此可见,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二是用人单位需要另行为该员工安排工作,如果另行安排的工作还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而导致体格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3、年龄是否达到16周岁。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也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第94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单位擅自使用童工属

10、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以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制订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还应当

11、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4、是否与其他企业签订有未到期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

12、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其实,为规范企业的招聘行为,原劳动部在1996年就出台了一个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有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才能有效地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重点总结:1、 员工登记表尽量全

13、面完整,如有必要,尽可能核实真实性2、 体检报告3、 离职证明第二部分 录用篇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一)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二)合同法操作提示 录用通知可以吸引人才,但是稍有不慎,它也可以困住企业的脚,从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角度出发,招聘实务中关于录用通知的使用,应当追求法律的严谨,更大限度地减小对企业的风险。 (一)发出录用通知与候选人体检的顺序安排 关于发出录用通知与候选人体检的顺序安排,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操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先让候选人进行体检,候选人体

14、检合格后再发出录用通知,第二种模式是先发出录用通知后再让候选人体检。如果企业的招工条件允许的话,建议在操作中采取第一种模式。 第二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1)在拒绝理由上不易选定。如果在在先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在体检中发现候选人有某种疾病的话,则企业在不易找出拒绝理由,否则非常容易被视为就业歧视。特别实在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企业实施就业歧视的,候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成为被提起就业歧视诉讼的概率加大。(2)加大解雇成本。如果在先发出录用通知后体检,而在体检中发现候选人有某种疾病仍让其顺利入职的话,则可能会在用工期间产生病假、医疗期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同事

15、丧失了巨大的招聘的机会成本,而且加大了企业的解雇成本。 (二)录用通知书的失效 在实务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企业向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后,数月后候选人才回复公司表示接受,则此时公司已经找到了其他候选人,并且该候选人已经入职工作月余。为了规避此种情形带来的法律风险,专家倾向于建议在录用通知上设立一个回复期限,如果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另外,在实务中也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形,候选人答复接受并且承诺在具体的时间入职报到,但是报到时间已到而该候选人则杳无音讯,可能该候选人已经另栖它枝而再无踪迹,也可能过了一段时间又重新出现来公司报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还要受录用通知的约束,如何规避这种情况的法律风险?对此,专家建议可以在录用通知上设定,如果候选人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入职报到时间,则需事先得到企业的同意才能后延,而且后延时间不能超过企业设定的期限,否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三)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之间关系的处理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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